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社記者唐筱恬
台北市1名梁姓男子與女友感情生變,憤而在女友部落格上貼文稱她是「公廁」,還傳簡訊揚言要把她裸照刊登在臉書上。法院認定梁男侵害女友名譽權、自由權,判決賠償8萬元。刑事部分,法院依公然侮辱罪、恐嚇罪判梁男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
法律教室:
此案梁男因與女友分手,在網路上辱罵女友是「公廁」,其意指女子與多人發生性行為,性生活淫亂,使女子名譽遭受詆毀,故構成
公然侮辱罪。甚至揚言將兩人相愛時所留影的裸照,要發佈在網路上,欲加害他人名譽,此行為構成
恐嚇罪。因此,被法官判拘役55天。
而女子另可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因網路上辱罵「公廁」及揚言「散佈裸照」之行為,造成女子的名譽及精神損害,可按[$204$]民法第195條第1項求償,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是不需要繳交民事訴訟的裁判費。
[$300330$]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00326$]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04$]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