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新北市一對夫妻用印表機印百元偽鈔,5年來天天到大台北各地傳統市場、夜市小額購物「洗錢」。昨天第1次失風被抓,警估計5年來獲利逾100萬,恐有上萬張百元假鈔流入市面。
法律教室:
所謂偽造就是無製作權限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之行為。本案中之夫妻並無權限製作百元鈔貨幣卻使用印表機印製,主觀上有明知和供行使之用之意圖,故成立偽造貨幣罪。
所謂行使,就是將偽造之貨幣,充當正常貨幣而提出,使之置於可流通之狀況,該夫婦江偽造之百元鈔行使流通於傳統市場及夜市,該當行使偽造貨幣罪。
而實務上認為,行使偽造貨幣罪當然含有詐欺之本質,所以僅成立行使偽造貨幣罪,不另論詐欺罪。而行使偽造貨幣罪為偽造貨幣罪所吸收,僅成立偽造貨幣罪。
雖然該夫婦5年來連續為偽造及行使偽造貨幣之行為,但因其行為本質上即有反覆施行之特質,屬於"集合犯" ,乃實質上之一罪,僅論以一個偽造貨幣之行為。
[$300209$]第195條(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00210$]第196條(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