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長期失業在家的新北市陳姓宅男吵著要分祖產,被父趕出家門要求自食其力,竟心生怨恨,仿韓國電影《朋友》劇中殺人手法,用生魚片刀和菜刀,埋伏砍殺父親近九十刀致死,陳母目睹人倫悲劇,痛心請求法官判兒死刑,再提民事訴訟主張剝奪兒子繼承權,板橋地院昨判陳男喪失繼承權。
陳男模仿殺人手法的韓國電影《朋友》是十年前賣座片,描述四名男孩結為好友,後來歷經黑社會的友情、道義、背叛等考驗,劇情近似《艋舺》。
檢警查出,陳男(二十八歲)由祖父母扶養,是家族長孫,深得祖父寵愛,祖父曾私下開玩笑說以後家產都由陳男繼承,但二OO二年祖父過世後,家產卻由父親及叔叔繼承,加上陳男工作不穩,常躲房間上網,缺錢就向家裡伸手,多次被父親逼迫外出工作,陳男又認為父母較偏愛兩個弟弟,內心漸生怨恨。
去年九月初,陳父下最後通牒,要陳男在十一日搬出家門。陳男想起電影《朋友》情節,竟在筆記本抄下劇中殺人方法,「刀不用大,有六吋長就能殺人,刀鋒也不能太薄,否則砍到骨頭容易折斷,所以生魚片刀或三明治刀都是極品。」「刺中對方後,把刀旋轉九十度,當他感覺刀子插進身體時,他就不敢亂動。」預謀弒父,並依「殺父筆記本」購買生魚片刀、菜刀備用。
同月十三日深夜,陳男埋伏家門外,等候擔任紡織廠保全員的父親下樓上大夜班。陳父一見陳男就怒斥:「你怎麼還有臉回來。」陳男悶不吭聲,持菜刀砍向父親頸部,陳父用手阻擋並大聲呼救,陳母開窗目睹慘劇,連忙報警。
陳男被捕時曾說:「後悔不在我心中。」還表明對母、弟和叔叔都「恨之入骨,也想對他們行兇。」之後雖辯稱罹患輕度精神分裂症,但法官根據醫院鑑定,認定他犯案時意識清楚,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死刑。目前上訴高院。
法律教室:
本案件中,陳母及兩名弟弟再提民事訴訟,請求剝奪陳男繼承權,是依據[$1234$]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故意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而這一款為絕對失權。
所謂
絕對失權,是指一有法定事由之發生,無待被繼承人之表示,即永久、確定地喪失繼承權。而
繼承權之喪失,是指繼承權人對於被繼承人或其應繼承人
有重大違法或不道德行為或有關繼承之遺囑有詐偽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之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之地位。
[$300292$]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列於[$300291$]第271條
殺人罪之後,因此本罪之構成要件為「致人於死」。「尊親屬」究竟屬於犯罪的構成要件或罪責要件,在刑法學界迭有爭議。一般通說認為被害人係行為人之尊親屬僅為一身分關係,從而
具備特定身分之人才會符合罪責
加重之要件。
→ 舉例言之,倘某甲與某乙共同殺害甲之父,則甲乙均構成一般殺人罪,但甲之身分關係造成罪責加重,而應論以殺害尊親屬罪。反之乙之罪責即不會加重,故尊卑親屬關係是罪責要件而非構成要件。
[$300292$]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234$]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