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社
彰化縣一對林姓夫妻前年9月帶著剛出生的幼子在網咖逗留4天,4天中只餵嬰兒喝紅茶,社工獲報緊急安置男嬰,彰化地院今天判決停止林姓夫妻親權,選定縣長擔任男嬰監護人。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指出,民國98年9月,林姓男子和女友洪姓女子帶著兩人所生的男嬰在網咖逗留,兩人只餵男嬰喝紅茶,網咖業者見狀通報警方及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的社工處理。
社工及警方緊急安置男嬰,而社工訪查也發現,洪姓女子生下男嬰時還沒有和林姓男子結婚,直到民國98年10月洪女與林男結婚後,男嬰才取得婚生子女身分。
林姓男嬰接受安置後,林姓夫妻音訊全無,也對男嬰不聞不問,縣府社會處社工曾嘗試尋找兩人也找不到,因此向彰化地方法院訴請停止兩人親權,改由縣長卓伯源擔任監護人。
地院判決書說明,林姓夫妻未曾關心男嬰的情形,社工也無法聯繫兩人,而林姓男子的父母對媳婦有成見,且表示年歲已高,沒有照顧男嬰的意願,法官因此判決停止林姓夫妻的親權,改由縣長卓伯源擔任監護人。
法律教室: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依[$923085$]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所謂親權,就是父母對子女的管教、養育、懲戒以及管理財物等等的權利義務。親權是法律賦予父母行使的權利義務,但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 父母哪些行為會被停止親權?
只要是不利孩子成長或心智發展都可能構成,如凌虐子女,包括毒打、針刺、香菸燙、不讓吃飯等。父母一方坐牢或死亡,另一方虐兒或對子女不聞不問,帶兒女流浪、棄養子女。侵吞未成年子女財產、性侵或猥褻子女、對子女灌酒、提供毒品、利用子女從事不當工作如乞討、當童工、竊盜等,都可成為停止親權的理由。
當父母虐兒、吸毒等案,已明顯不適任子女監護人時,法官將宣告停止親權,改訂較為適合子女的監護人,通常優先選擇祖父母、兄弟姊妹等親戚,若都不適任或沒有親戚,即選定主管機關擔任監護人。
依照慣例,主管機關擔任監護人後,將替子女找尋適當安置處所,例如交給社會局、社福機構、寄養家庭,輔導子女成年為止,期間若父母情況好轉,仍可向法院聲請改訂監護人。
[$923085$]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停止親權或監護權、終止收養關係)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923067$]第三十條、[$923073$]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1170$]民法第1084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1176$]民法第1090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