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求婚被拒,竟不爽「咬人」!高雄一名男子日前二度帶著金戒指向小她八歲的女友求婚,不滿再度慘遭滑鐵盧,對方還順道提分手,情緒失控,抱住女友右大腿,狠咬一口,咆哮:「妳不准走!」女方事後怒告男子傷害,警方日前傳喚男子,他坦承太愛女友,「一時失去理智才咬女友大腿。」
警方表示,這名咬女友的陳姓男子(二十八歲)在油漆行擔任油漆工,今年初認識擔任會計的蔡姓女同事(二十歲),兩人互有好感,交往半年後,心急的陳男便有了成家念頭,一心想迎娶女友。
警方調查,本月初,陳男花一萬元買了一只金戒指,到蔡女租屋處求婚。但蔡女覺得自己才二十歲、還年輕,不想這麼早定下來,且覺得兩人相差八歲、差距很大,溝通有代溝,拒絕陳男求婚,兩人感情開始出現裂痕。
一周後,陳男又到蔡女租屋處,再次拿出金戒指向她求婚,這回蔡女不但仍然拒婚,還直接告訴陳男:「我們分手吧!」兩人發生爭吵,後來蔡女不想再多說,準備開門外出,沒想到陳男老羞成怒,抱住蔡女右大腿狠咬一口,咆哮:「妳不准走,沒有說清楚,妳別想出門!」
蔡女被咬後非常生氣,但又擔心對方做出更不理性的行為,忍痛說:「我沒有說現在就分手,你不要這樣!」陳男氣消後離開,蔡女隨即報警,對陳男提出傷害告訴。
警方日前傳喚陳男到案說明,他坦承因太愛蔡女,想跟蔡女結婚遭拒,又聽到蔡女提出分手,「一時失去理智才咬女友大腿,不讓女友離開。其實我真的很愛女友,咬了女友,心裡也很捨不得。」警方訊後昨依傷害罪嫌將陳男函送法辦。
法律教室:
普通傷害罪為
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被害人及其他得為告訴之人於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依法提出告訴,該犯罪行為始會受到司法或警察機關之追訴。
【告訴】
所謂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法律規定其他有告訴權之人,以被害之事實,報告偵查機關,請求訴追之行為。其方式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申訴均可。
◎ 提出告訴之主體,依刑事訴訟法:[$300651$]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300652$]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300654$]第235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300655$]第236條:「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第23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
【故意vs.過失】
◎ 刑法對於故意或過失,有其認定標準:
[$300013$]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300014$]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簡言之,凡是出於傷害之意,進而實施傷害行為者,即可認為具有傷害故意,一旦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即屬傷害既遂。如行為人無害人之意,但未注意自己行為,因而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即屬過失傷害,車禍為其適例。
【傷害罪】
人之身體與健康不容侵犯,故行為害及身體與健康,造成損害者,即屬刑法之傷害罪。惟傷害可分輕重,損失亦有大小,刑罰亦有區別(一般傷害與重傷罪):
[$300297$]刑法第277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00298$]第278條第1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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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稱重傷,刑法別有規定:[$300010$]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一、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故傷害他人身體與健康達於上揭規定程度,即屬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