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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抱女員工 色老闆被判6個月〈解說:林俊賢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通訊社   新北市一家花藝公司的老闆趁與女員工獨處時,從女方身後強行環抱,用身體緊貼10多秒,事後還辯稱是幫她量體重。板橋地方法院今天依強制猥褻罪判刑被告6個月,得易科罰金。   檢警當時調查,35歲的被害女員工外型姣好,今年2月間受僱於被告開設的花藝公司,擔任花藝助理,任職期間被告已多次對女方言語性騷擾,女方為保住飯碗,只好隱忍。   根據法院判決書,女方今年6月與被告到新北市1間國小布置畢業典禮會場,被告竟趁四下無人時,從女員工背後環抱、雙手壓在女子胸前,並將身體緊貼女子的背及臀部。   被害人嚇得大喊「不要」,並奮力掙扎,被告仍緊扣女子身體10多秒才鬆手,女子事後報警並控告對方。 法律教室: 刑法上所謂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若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稱是猥褻行為。 而[$300239$]刑法第224條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是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始為立法本旨。 本案件中,被告到案坦承環抱女員工,但辯稱是在幫她「量體重」,被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法官審酌被告利用被害人受僱於他,藉從屬關係對被害人身心危害,判他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易科罰金是指,該項犯罪原本科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得轉換為科處罰金者。依[$300041$]刑法第41條第1項本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300239$]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00041$]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