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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台北巿楊姓婦人,與樓上住戶不和,竟連續半年在深夜至清晨時段,敲打自家天花板,總計一百零二次,故意讓樓上主臥室及孩童房地板發出噪音,吵得樓上鄰戶睡不安寧,長期失眠。台北地檢署昨天依強制罪起訴楊婦。
檢方調查,五十九歲的楊婦,住在萬華某國宅四樓,與樓上的謝姓住戶不合。二月間,楊婦在家門口向謝某恫稱:「你讓我白天不能睡,我也讓你晚上不能睡,有一則新聞說一位有躁鬱症的人砍殺鄰居,不要逼我像他一樣」。
楊婦從三月廿一日至八月八日,在深夜十二時到隔天清晨五時的睡眠時段,以不明物體敲擊自家天花板,使樓上住戶的主臥室及孩童房地板發出噪音,前後共廿三天,多半刻意挑在周日清晨,共敲打一百零二次,每次持續數十秒至數分鐘,最高一天敲打十五次,每次間隔約十餘分鐘,歷時約數小時之久。
謝家被樓下的楊婦吵得不能睡覺,只好自行錄音蒐證,向社區警衛反映並報警處理,控告楊婦涉嫌強制、恐嚇罪。檢方偵辦期間,楊婦一度未到案,被通緝到案。檢方勘驗錄音光碟之外,社區警衛也證稱七月間曾在謝家房間內,聽到樓下住戶敲打,聲音為密集間歇性,他制止楊婦,曾獲同意不再敲打。
檢察官認為,楊婦手段顯非和平且已妨害樓上住戶的居住安寧權利,依強制罪嫌,將她提起公訴。謝某指控楊婦恫嚇案,檢方以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
由於敲擊聲音都發生在謝家主臥室及兒童房的地板,導致謝家人屢屢半夜驚醒,不得安寧,謝男曾找社區警衛到住家內聽敲擊聲,甚至報警處理,警衛在聽到聲音後,到樓下楊黛娜家溝通,楊婦雖同意不再敲擊,但過沒幾天,深夜人靜時又會傳來持續、密集的敲擊聲,謝男憤而用錄音機蒐證,且時間達四個多月。
台北地檢署開庭時,楊黛娜否認在深夜用不明器物敲擊天花板,但檢察官勘驗謝伯淙提供的錄音光碟,發現從今年三月二十一日到八月八日,共有二十三天有敲擊聲,每次敲打持續數分鐘,最高一天敲打十五回;社區警衛也出庭證稱,曾因在謝家聽到敲打聲而制止楊婦,對方也同意不再敲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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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中之強制罪,檢察官認定楊婦劣行構成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依強制罪將她起訴,若成罪,最重可判刑三年。 至於謝男另外控楊婦恐嚇他:「你讓我白天不能睡,我也讓你晚上不能睡,有一則新聞有說,一位有躁鬱症的人砍殺鄰居,不要逼我像他一樣。」檢方以查無實據處分不起訴。
[$300326$]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是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又刑法上的恐嚇,是指用威嚇方法,以惡害之事通知相對人,使其生畏怖心。
[$300325$]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00326$]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