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
「一個男人一生應有三個女人,大老婆生孩子、二老婆幫忙打拚,老時找年輕三老婆照顧。」四十五歲嚴姓中醫師考上中醫後,翻臉不理會在他苦讀期間負擔家計的趙姓妻子,還提出「老婆理論」來合理化外遇又家暴。趙女心冷訴請離婚,台中地院判離,並將六歲兒子扶養權判給媽媽。
擔任國小老師的趙女向法官表示,九十年間經同事介紹認識大她七歲的嚴男,兩人交往一年多後結婚,當時嚴男還在準備中醫師特考,多年未工作,她攬下家中所有事務,丈夫歷經數次落榜才在九十三年十月考取中醫師。
九十五年嚴男實習完畢後任職大里區一中醫診所,即開始發生外遇,還對太太提出「老婆理論」;九十七年十月起,嚴男自行開業,以資金不足為由,不願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嚴男願意離婚,但極力爭取兒子的監護權,指趙女從小孩滿月,就在部落格撰寫日記,從內容就可看出她不斷計較雞毛蒜皮小事,故意扭曲事實,不宜教導子女。
但從趙女提供照片,確實可看出嚴男與另一女子過從甚密,踰越婚姻忠誠義務;而趙女自行帶走兒子,長期不讓嚴男及其父母探視,同樣也有過失責任判決兩人離婚、孩子監護權歸媽媽,嚴男必須按月給付一萬六千餘元扶養費。
法律教室:
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1129$]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1132$]民法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1132$]民法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與人通姦者、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等狀況時,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另同條第2項規定,如夫妻一方具有上揭離婚原因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判決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例情形,雖嚴男多年來未對小孩盡扶養義務及支付家用,且與其他女子過從甚密(無證據資料顯示通姦),甚而發表「3妻說」,雙方亦已分居一年多,但具體情形並未符合[$1132$]民法1052條第1項所規定的事由,故法官認定雙方係因無真愛致婚姻關係難以延續,應適用[$1132$]民法1052條第2項
重大事由之離婚要件。
台中地院認定嚴男未曾真心愛過妻子,且與其他女子過從甚密,判准離婚,但趙女逕自帶孩子離家,長期不讓嚴男及其父母探視,也有過失,不能依[$1138$]民法第1056條索賠,僅判嚴男須分擔妻子一年多來撫養孩子費用共22萬餘元。
[$1132$]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1138$]民法第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