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男子林某與尤姓有夫之婦搞不倫,有一回兩人在林某家「辦事」,尤女陰道竟大量出血,情況危急,醫院告知要緊急手術,林某迫於時間急迫,於是在手術同意書簽名,這一簽也留下鐵證,讓兩人姦情曝光。
判決書指出,今年2月6日,31歲男子林某在住處與尤姓有夫之婦幽會時,尤女突然陰道大量出血,緊急送醫後,急診醫師診斷後告知,需進行子宮刮搔手術,但林某不敢通知尤女家屬,為了救人,只好假冒尤女丈夫吳某身分,簽署輸血、麻醉、手術等家屬同意書應急,尤女及時手術撿回命。
只是紙包不住火,尤女開刀、手術後,還要住院,家屬赫然發現,手術同意書竟由一名「陌生人」簽署,丈夫逼問後查出姦情,憤而對兩人提告,後來撤回對妻子告訴。
法律教室:
本案件中,林某坦承,去年10月8日凌晨,與尤女在其住處進行性行為1次,林某妨害家庭部分被判刑2月;冒名簽署手術同意書,觸犯偽造文書,被判處4月徒刑,2罪合併判5月,得易科罰金。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姦。
(一)[$300259$]刑法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
◎ 告訴後能否撤回?能否只對配偶或相姦人一人撤回?
[$300657$]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通姦罪,對於配偶提出告訴者,效力固然及於相姦人;但
「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依其反面解釋,若只對相姦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則及於配偶。
本案件中之偽造文書,為[$300232$]刑法第217條之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所謂印章,是指用以顯現印文之物,而印文是指,蓋以印章而顯現出之文字或符號。而署押即署名劃押,包括簽名、奈指印或以其他符號代簽名等。
[$300232$]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300259$]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300658$]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300051$]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