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拾獲10萬無人領 半年後錢歸他

新  聞: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路邊撿到錢!您會放進口袋,還是交給警方呢?屏東有一位黃同學,人窮志不窮,在公園撿到牛皮紙信封,裡頭裝著10萬元現金,她拾金不昧親自將錢送交給警局失 物招領,但半年來完全都沒有失主前來認領,現在這筆10萬元現金,警方依法全數還給撿到錢的黃同學,他說要將這筆錢捐出一部分做公益,再幫忙媽媽貼補家 用。
  畫面中這名穿著紅色上衣的黃同學,在阿姨陪同下,來到警局領取現金,仔細看黃同學的阿姨,手裡拿著信封袋,裡頭裝著10萬元,而一旁撿到錢的黃同學則是不斷 地感謝員警。原來在去年七月,黃同學在屏東千禧公園,建豐路和廣東路交叉口,拾獲一包厚厚牛皮紙袋,打開來一看,裡頭全都是千元大鈔,儘管家境清寒,黃同 學媽媽告訴他人窮志不窮,毫不猶豫立刻把錢交給警方。
  依法規定,失物招領半年內,沒有人主動認領,不論是物品或錢財,都將全數歸還給拾獲民眾,儘管黃同學家境清寒,母親獨自一人到桃園打零工維生,將兩兄妹安置在阿姨家,家境雖然貧困,但人窮志不窮,拾金不昧的精神,也讓黃同學意外獲得遲來的大紅包。

法律教室:
對於撿到遺失物依據民法[$870$]第803條應當通知所有人,如果不知所有人為誰或所在不明應以招領或報告警署及自治機關並交付其物。此報導中黃同學交由派出所且警方公告認領而無確切的失主出面情形下,經由民法第807條中所規定6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則其物也就是十萬元的所有權將歸屬於拾得人黃同學。

另外倘若失主於6個月後才出面則已時效經過,已喪失其所有權則不得再行主張其所有權,此時動產所有權已經移轉給拾得人,倘若遺失物的所有人於6個月內出面認領則另有民法第805條二項所訂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可以請求其物價值10分之3之報酬。

遺失物的報酬是拾物不昧的榮譽,因此,拾得人如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有隱匿,則會喪失報酬請求權。
 

民法
第803條(遺失物拾得人之揭示報告義務)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第805條(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第807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