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社
台中市劉姓婦人打牌後騎走他人機車返家,隔天騎車外出遭警以偷竊送辦。劉指當時昏暗,且車鑰匙剛好可啟動而錯騎,發現後即請友人協尋車主,台中地方法院追查後,判劉婦無罪。
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劉姓婦人在去年6月某日晚間,到友人台中市東勢區住處打牌後,騎走邱姓女子的重型機車返家,車主報竊,劉婦隔天騎邱女的機車返友人處,被偵辦警方發現,依竊盜罪送辦。
劉婦指她的輕型機車平日寄放在友人車棚,不常使用,需要才去騎用,平時以另輛重型機車代步。
劉婦否認偷車,指稱案發當天晚間,友人住處附近燈光昏暗,她沒看清楚,誤將邱女的機車當成自己的機車,而她的機車鑰匙竟剛好可啟動邱女機車,她未起疑而誤騎返家。
劉婦指稱,隔天她發現騎錯機車,經推測誤騎地點,打電話給多名友人尋求協助找車主,並騎機車前往誤騎地點,想要找車主換回原車,沒想到竟被警方以偷竊罪嫌逮捕。
檢方以劉婦的機車與邱姓女子機車的車型、設備、外觀及顏色都不同,且邱女直接將安全帽放置於機車椅墊上,劉婦騎車返家時不可能誤認,而將她依竊盜起訴。
法官向劉婦請求協尋車主的友人查證,並調取相關通聯紀錄等資料,認定劉婦所言屬實,而判處劉婦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法律教室: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依據,在於劉婦「沒有犯意」。簡言之,就是「不是故意的」,更精確的說是「沒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構成犯罪。
一般而言,一個行為要認定為「構成犯罪」,要符合一定條件,我們一般稱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此時必須具備「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以本案為例,本案涉及的是刑法[$300346$]第320條的「普通竊盜罪」。依據刑法[$300346$]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竊取他人動產」就是客觀構成要件。換言之,未經他人同意而擅取他人的物品,就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了。但是,光是符合客觀構成要件,還不能夠構成犯罪。就本案而言,還要判斷是否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本案的主觀構成要件,必須具備「故意」與「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意圖」。依據刑法[$300013$]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
「明知」而且「有意」使其發生,才會構成犯罪。換言之,劉婦必須認識到她所騎的車,是別人的車,而且她也「有意」要將別人的車子騎走,這樣才會符合「故意」的主觀要件。除此之外,她還必須要有把他人的機車
「佔為己有的意圖」,這樣才能完全符合刑法[$300346$]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劉婦從一開始就自以為騎的是自己的機車,而不是他人的車子,在「認識」上發生了錯誤,更別談「有意」騎走別人的機車了。當然,就更不用說他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因此,法官將此件為無罪判決。
但是,是不是偷竊時只要抗辯「我又沒有犯意」就什麼事都沒有了?事實上,有無犯意,法官會綜合一切情事來判斷。以本案為例,劉婦雖將車子騎走,但因當晚視線不良未發現車子並非自己的,而隔天發現後立即致電詢問是否有人車子失竊,請求友人幫忙聯絡失主欲將車子歸還,可知劉婦的確無竊盜的故意。
所以,並不是所有的偷竊案件都可以用「沒有犯意」來脫罪,法還是會斟酌所有證據後,再判決是否有罪。
刑法
[$300013$]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300346$]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