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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爸媽簽名 17歲少女偷結婚〈解說:邱銘峰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苗栗縣李姓男子日前到戶政事務所重新申辦戶口名簿,赫然發現17歲女兒瞞著家人,與交往8個月的20歲徐姓男子結婚近半年,戶籍也遷到男方家,他不承認這門「婚事」,怒告徐姓男子涉嫌妨害家庭、偽造文書。徐姓男子和少女都無奈地說:「我倆是真心相愛!」
  徐姓男子說,2人結婚前已同居約1年,也互相見過長輩,結婚之事,妻子的母親知道;少女也說,她是出於自願嫁給丈夫,結婚之事,母親同意,父親卻不同意,所以2人偷偷地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遷戶籍。 女方父母指不知情
  警方調查,因少女未滿20歲,需有法定代理人同意,少女便拿了雙親的印章,在戶政事務所取得的「結婚書約」上蓋印、偽造雙親的簽名;徐姓男子找來友人、少女則冒用胞兄名義,簽名蓋章見證,去年10月21日完成結婚登記。

告男方妨害家庭等
  少女的雙親說,他們知道女兒與徐姓男子從去年3月開始交往,但結婚之事他們不知情,直到最近需要使用戶口名簿卻找不到,前往戶政事務所重新申辦時,才發現女兒已經結婚,戶籍也遷到男方家。他們認為結婚是人生大事,卻被蒙在鼓裡,且徐姓男子工作不穩定,擔心女兒不幸福,不承認這門婚事,怒告徐姓男子涉嫌妨害家庭、偽造文書。
  戶政事務所人員表示,因結婚現行採登記制,基於便民,沒有規定法定代理人一定要到場,當時少女有提出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的「結婚書約」,經戶政事務所書面檢視審核後,完成結婚登記。
  苗栗地方法院發言人、民事庭庭長宋國鎮說,民法規定男性滿18歲、女性滿16歲就可以結婚,但未滿20歲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由於戶政事務所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已完成登記,所以法院尚未判決徐姓男子敗訴前,徐姓男子和少女的婚姻關係仍存在,不過,少女的父親可提確認婚姻無效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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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部份
婚姻是神聖的,也是一輩子的事情,當事人如果未達到一定的年齡,心智尚未成熟,應該審慎考慮,不可兒戲。因此,民法第981條「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之結婚同意權」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中規定男方未滿18歲、女方未滿16歲不得結婚,男方18至20歲、女方16至20歲未成年前結婚,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法定代理人知道後半年內可撤銷,除非法定代理人知悉時男女已成年或女方懷孕。

案例中,少女只有17歲,按照我國法律,未滿20歲就是未成年人,所以少女必須遵守民法第981條規定,先取得父母的同意才可以和徐男結婚。但是兩人卻是背著女方父母偷偷結婚,讓少女的父母十分頭痛。

依照我國民法第990條「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結婚之撤銷」規定:「結婚違反第981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已逾一年,或已懷孕者,不得請求撤銷。」

也就是說,少女的父母在知道兩人結婚的那一天起6個月以內,而在他們結婚又未滿1年,加上少女尚未懷孕的情況下,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請求法院撤銷兩人的婚姻。

※ 刑事部份
徐男與少女為求修得正果,因得不到家人認同,未經同意竊取家人私章、偽造簽名辦理見證並登記結婚,兩人恐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

又另外,因少女未成年,徐男與少女結婚,使之脫離其雙親的監護。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如未成年子女遭人引誘離家,即侵害父母對子女之監護權利,誘拐之人引誘未成年子女離家時徵得未成年子女同意,依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此,徐男恐因此吃上妨害家庭罪章中『和誘罪』的刑責。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