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社
蔡姓女子不滿樓上王姓住戶房子年久失修以致樓板破損,造成她家天花板漏水,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決,王男應賠償修繕費和精神撫慰金共新台幣13萬餘元。
根據北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蔡女住在台北市羅斯福路某棟2樓,王男住在同棟3樓,兩造曾因漏水糾紛申請調解,但調解未成立。
蔡女主張,王男房屋年久失修以致樓板等處破損,造成她家天花板漏水;王男長期放任房屋破損,導致她一家人因漏水生活不便和精神耗弱,提告求償修繕費、精神撫慰金等共41萬餘元。
王男則主張,經對方告知,他才知道家中漏水,他家中浴室間有私有管道、全棟用公管道等,都可能造成樓下住戶漏水,漏水並非全是他的責任。此外,他反控蔡女曾經未經合法申請,擅自敲掉2樓浴室牆壁,導致他家浴室牆壁產生裂縫而漏水。
法院委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認定是3樓浴廁地板防水失效、混擬土老化等因素產生裂縫,導致2樓天花板滲漏。
法官因此判決,王男需賠償蔡女一家人修繕費和精神損失,共13萬餘元,並容忍蔡女找工人入內修繕,全案可上訴。
法律教室:
屋齡已久之房屋,常常發生漏水問題,然其責任歸屬應為何?需依個案情況判斷。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害。」「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於民法第184條、第213條、第215條、第216條有明文規定。
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於民法第195條亦有明文規定。
本案損害發生之起因,係因三樓王男房屋年久失修,浴廁地板防水失效、混擬土老化等因素產生裂縫所致,三樓所有權人,對該房屋之漏水問題負有維護、修繕之責任。王男未注意維護、修繕,導致蔡女住家遭受損失,王男之不作為顯已違反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條文之規定,且亦符合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故,蔡女因此得向王男請求損害賠償勝訴之原因所在。
一般民眾若遇到漏水問題,建議可先做下列動作:
1、應先針對漏水部分拍照存證,相片上需有顯示日期者為佳。
2、若有協調應將協調日之人、時、地、物、證人姓名等記載清楚,並保留證據。
3、應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期限修繕完畢,以作為日後證據。
4、若協調不成,則採法律途徑救濟。
民法第184條 第191條 第195條 第213條 第215條 第216條 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