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某技術學院鍾姓教授與徐姓女助理偷情,地點遍及海內外,後因MSN對話露餡,鍾妻憤而提出通姦告訴,後來鍾婦對其夫撤告,高雄地院判小三徒刑1年1月,得易科罰金,每天折算一千元;至於2人在泰國偷情部分,則依法不罰。
判決書指出,鍾姓教授與徐姓女助理因工作關係熟識,進而發生戀情,自民國98年6月間起,至隔年1月18日止,陸續在高雄、台東、屏東墾丁、嘉義、花蓮等地的汽車旅館、渡假村、酒店或小套房租處通姦6次。
去年1月18日,鍾婦從其夫與徐女學姊的一段MSN對話,懷疑先生偷情,經追問對方坦承上情並認錯,鍾婦憤而控告2人妨害婚姻,案經高雄地檢署起訴後,移送地院審理期間,鍾婦對其夫撤回告訴,判決公訴不受理。
徐姓女助理涉通姦部分,院檢開庭偵審時,鍾姓夫婦提出MSN對話列印資料、酒店、渡假村訂房紀錄、自白書,以及登機證影本等證物,加上鍾和徐女坦承部分姦情,法官乃認定犯行,但2人結伴到泰國曼谷旅遊,雖然也曾多次「炒飯」,但因地點在國外,刑法未規定處罰條文,無法追究。
法律教室:
由於世界多數國家都已將通姦除罪化,如果通姦地點發生在大陸以外的其它國家,台灣管不管得著呢?答案是「無法可管」。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國人在國外犯罪,除有[$$]第5條、[$$]第6條之情形,
原則上還是要處罰的。但是[$300007$]刑法第7條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2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由於
通姦罪的刑度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此在海外通姦回到台灣不用受罰。
故本案例中,因鍾男與徐女的通姦行為不在國內,我國法院並沒有審判權。但受害的配偶除可提出
民事求償,也可依此通姦事實,主張已無法維持婚姻,提出
離婚訴訟。
[$300259$]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300007$]刑法第7條(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