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新竹縣男子葉某有4次酒駕前科,過去都易科罰金繳錢了事,6月間第5度酒駕被抓,法官認為葉男一犯再犯,判處他7個月徒刑,無法易科罰金,若判刑確定,葉男勢必要去吃牢飯了。
前4次都僅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新竹縣湖口鄉54歲男子葉某分別在90、92及99年間酒後騎車,99年5月還連續兩次酒駕被抓,只間隔4天,還撞傷人,呼氣酒測濃度都高達1.04以上,4次依序被法院判處拘役55日、判刑5月、5月及6個月,都可易科罰金;但他不知悔改,今年6月1日晚上,第5度喝得醉醺醺上路,呼氣酒測濃度高達1.2。
法官指出,依實驗標準,呼氣酒測濃度0.8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的50倍,且呈現視線搖晃、進入恍惚狀態。法官認為,葉某被警方查獲時,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注意力無法集中的表現,足認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罔顧用路人安全,因此依公共危險罪判處7個月徒刑。
法律教室:
公共危險案件一年內犯二次以上,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累犯,依法加重刑則,如何加重,加重為多少刑則,由法官依令尊犯情輕重作為審酌依據 。一般酒駕案件,若情節不重且為初犯,法院為給被告改過機會,大都會讓被告可以獲得緩起訴或者得易科罰金的判決。
◎ 〝易科罰金〞的幾個要件,您不可不知!- 被告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始有易科罰金之可能。否則,被告所犯之罪之最重本刑如超過五年者,即無易科罰金之可能。簡單說:刑事被告若欲最終請求法院判處易科罰金的刑罰處分,其所觸犯之罪的本刑須為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為限,若是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則不具易科罰金的判決要件,此為法院判決被告易科罰金的第一關卡。
- 被告須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始有可能易科罰金。故宣告徒刑超過六個月,縱使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亦不得易科罰金。
- 不執行所宣告之刑,亦能收矯正之效或能維持法秩序。一般來說最常見到的例子,像是被告開車心有旁鶩不慎開車擦撞到機車騎士,造成機車騎士手腕骨折,此等常見的無心之過所處犯的過失傷害罪,即是法院最常判決易科罰金的例子;畢竟被告受到數萬元的罰金處分後,通常日後便會謹記在心注意行駛,無需透過限制人身自由的監刑即能達到矯正之目的。
根據刑法[$300041$]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本案中,因被告已屬累犯,且因酒駕已遭到4次處罰,仍不知悔改,這次法官鐵了心不再給他機會,判處七個月有期徒刑,依法
不得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