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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蟲性侵女網友 還不要臉勒索20萬 〈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日前1名29歲蔡姓男子涉嫌騙1名女網友到摩鐵後,性侵得逞,事後竟還勒索女網友20萬元,否則將對她和其家人不利。女網友嚇得報警。16日蔡嫌約女網友取款時,警方趁機逮人。訊後依妨害性自主及恐嚇取財罪嫌將蔡嫌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警方調查,蔡嫌目前無業,他將受害人騙到摩鐵後性侵得逞,事後受害人不願再和他見面,他竟威脅被害人要給他20萬元,還要求被害人先簽本票。蔡嫌被逮後指被害人自願和他發生性關係,還說錢是對方自願要給他。(2012年09月20日) 法律教室: 本案例蔡男先是違反女網友意願而強行發生性行為,以構成[$300236$]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事後恐嚇女網友簽立本票20萬元,否則將對她和其家人不利,讓受害女網友心生畏懼而有[$300376$]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的適用。女網友可撤銷其意思表示撤銷發票行為,使本票債務歸於無效,而不必承擔發票人之付款責任。 ◎ 強制性交罪 「性自主權」係指個人的自主選擇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願來選擇和決定自己在一切事務上的權利,他人不得侵害或破壞此性之權利。也就是說,擁有性自主權之人,可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性行為之對象為何及此性行為之發生方式,該性自主權與人格權不可分離,乃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 刑法所規範之妨害性自主罪章,主要保障的是個人的性自主權,其立法目的在維護男女平權之原則及尊重男女性自主權,其成立不以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為必要。該最重在行為人與被害人發生性交行為時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至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應依證據認定之。 ◎ 恐嚇取財罪 裁判字號67年台上字第542號裁判要旨載明,[$300376$]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之恐嚇行為,係指以將來惡害之通知恫嚇他人而言,受恐嚇人尚有自由意志,不過因此而懷有恐懼之心。 恐嚇行為不以將來的惡害通知為限,即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而被害人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刑法上的恐嚇取財罪,是以將來的惡害恫嚇被害人使其交付財物為要件,而且受恐嚇人尚有自由意志,不過因此而懷有恐懼之心。 ◎ 撤銷意思表示 所謂本票,為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發票人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若遭人脅迫簽本票,應否負責? 發票人若是受到外力強制,喪失意思決定自由而簽發本票,即遭人脅迫而簽發本票,此際,發票人得依[$92$]民法第92條所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之規定,撤銷發票行為,使本票債務歸於無效,而不必承擔發票人之付款責任。 完整的愛是生理與心靈的結合,用身體驗證的愛不是真愛。 甜蜜約會時,在美好的時間、地點、氣氛、情境下,相戀的兩人很容易就會產生性衝動,這時候如果一方控制不住自己,很容易對另一方發生性侵害,甚或是性威脅,稱之為「約會強暴」。而通常這時候發生的性行為並非願意且沒有採取保護措施,可能造成懷孕、性傳染病、強暴後的傷害等。所以,約會時,應該避免引起性衝動的情境,不要到陰暗的角落,若對方發生採取不當的接觸時,必須清楚、堅決的表明自己的態度,切記,熟識的人也是有傷害自己的可能。事實上,有的性侵害事件並非臨時起意,而是加害人長時間、有計畫的「預謀事件」。無論任何時間、地點,例如家裡、電梯間、住宅、公園或校園都有可能發生性侵害,女性無時無刻皆需要特別注意、提高警覺。此外,男性也該特別注意,當自己有所慾望時,不要找任何藉口,唯有理性控制自己,才能讓自己免於牢獄之災。 預防重於治療!等事實發生後就難以挽回。若發生任何情況,請馬上報警求助,才是保護自己的正確行為。 * 報案請打:110 *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
[$300236$]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00376$]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