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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證實 陳由豪入籍大陸〈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3年04月24日   台商圈盛傳,涉嫌犯下多起掏空案的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已經具有大陸公民身分,陳由豪甚至還被媒體拍到,在廣東地區開設酒店、投資生意。法務部今天證實,陳由豪確實具有大陸公民身分,但強調會繼續跟大陸溝通,儘速引渡陳由豪回台。法務部表示,這也是陸方不願意將陳由豪遣返我國接受審判的主要原因。不過,法務部強調,會繼續跟陸方溝通。由於陳由豪涉及多起案件,分別遭台北地檢署、台北地院、基隆地院等司法單位發布通緝,目前有多起案件已經超過通緝時效,其中時效最晚的東鼎掏空案,將在民國105年到期。 法律教室: 刑法基於一定之刑事政策,如時間過久,證據搜集困難,不易獲得正確之裁判或為符合刑罰目的或為尊重一定之事實狀態,設有時效制度。其中追訴權時效是犯罪發生後,基於法律之規定,因一定期間之經過,不提起訴訟,刑罰請求權即因而消滅之制度。
依刑法[$300081$]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但因被告在逃經通緝,此時時效停止進行(刑法[$300084$]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但如此一來,可能使時效永遠不能完成,刑罰權亦永遠陷於不確定之狀態,所以刑法[$300084$]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300081$]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又依刑法[$300081$]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追訴權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長年以來我國犯嫌常利用交通便利性及兩岸司法管轄的漏洞逃往對岸藏匿,致司法機關雖然發佈通緝,但始終未能將其緝捕歸案,致程序延宕民心不安,惟有兩岸能通力合作始能杜絕罪犯恣意妄為。聯晟法網 20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