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來源:自由時報 2013年05月29日
本案源起台中市某補習班老闆,為打響補習班知名度,增加上榜率以利招生,從九十六年起,每年以五萬到十萬元代價,行賄買通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董姓工程師,再由董利用第二次閱卷機會,偷出考生的答案卡,塗改為正確答案,使曾姓、蕭姓等學生各在九十七、九十八年度聯招拿到高分,經秘密證人檢舉,全案才曝光,老闆和董姓工程師兩人已判刑二年二月確定。
庭訊時,曾、蕭兩學生均否認犯行,辯稱作答時未將答案卡擦拭乾淨,導致程式判讀有誤;不過法院依證人證詞及兩人的讀卡紀錄、更改答案卡的模式等,認定曾、蕭都有參與更改答案卡的犯行。
一審時,台中地院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將曾、蕭兩人各判刑五月、得易科罰金;二審時,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考慮兩人均無不良素行,因一時失慮才犯法,均給予緩刑,兩人上訴三審,皆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檢方指出,依法律規定,曾、蕭兩人最遲須在兩年的緩刑期間服完一百二十小時的義務勞務,但執行檢察官通常會在六個月內就執行完義務勞務的全部時數,避免時間拖太久而執行不完;至於執行內容,多為要求到學校打掃清潔,如有特殊專長,例如英語、烹飪等,則以專長項目實施義務勞務。
法律教室:
本案中,所謂「變造」係指無變更權利之人對文書所為之變更行為,而董姓工程師以變造私文書的行為,使兩位學生於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取得高分。其變造私文書的行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使人誤信其真實性而生損害信用之情形,且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兩位學生雖係利用董姓工程師為其們更改答案卡的方式取得有利於己之高分,得錄取心儀的學校系所,但使人對技專校院入學測驗的公平公正產生質疑,並使其他同為錄取者之資格亦受考驗,得成立刑法[$300227$]第二百一十二條之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之罪。
[$300227$]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聯晟法網 201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