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來源:中央通訊社 2013年06月05日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李姓男子與邱姓前女友在民國101年2月分手,李男再與馮女交往,李男與前後任2名女友都在他位於台南的住處同居,並都共同使用住處的電腦。
馮女在住處電腦裡瀏覽器裡發現邱女臉書帳號,因心生忌妒,涉嫌利用自動儲存密碼侵入,刪除邱女與男友的合照約400張,並將邱女的臉書聯絡資料更改成自己的手機號碼,把自己加入邱女臉書好友,以取得邱女臉書動態。
邱女與李男分手,搬離台南遷往台中市居住,發現她臉書的資料遭人侵入並竄改,且她與前男友的合照不翼而飛,經追查到臉書資料是被位於台南的電腦IP位址所侵入竄改,即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獲。
法律教室:
妨害電腦使用罪是規範行為人以電腦或網路做為犯罪的目標,去妨礙、干擾他人使用電腦或網路,除此之外,像是偷偷潛入他人電腦中擅自更動他人電腦裡的電磁紀錄,亦會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馮女因妒將男友前女友邱女的電磁記錄在未經邱女授權同意下擅自修改邱女所製作的電磁記錄,馮女之行為已符合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又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故馮女得成立刑法第358條、第359條
妨害電腦使用等罪。
刑法[$910938$]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910939$]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聯晟法網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