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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粿味道太濃?! 鄰居睡不著提告〈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華視 2013年09月07日   臺灣人常吃的蘿蔔糕(鹹粿)、發糕(甜糕),這些點心的好味道,居然害得鄰居,感情生變。在嘉義有業者,遭到鄰居提告,說這些粿的味道太重,讓他聞到就睡不著覺。   蘿蔔糕、發糕這些點心的好滋味,常讓人光聞到味道,就口水流不停,但在嘉義卻有人對它們的味道望之卻步,有家業者被鄰居提告,說這做粿的味道太重,讓他聞到就睡不著覺。   蒸籠裡炊煙裊裊,一籠一籠的發粿慢慢的醒過來,散發出自然的甜香,但做粿的過程卻讓這家業者的鄰居受不了,抗議他們太早開工業者從六點半改到七點,還是被投訴,只測到44分貝離標準70分貝小很多,但鄰居仍然不死心聲稱做粿的味道太濃郁,飄散到附近讓他們連覺都睡不好,一狀告到法院,一審判業者要賠鄰居15萬的精神賠償,但二審又翻盤老闆免賠。   對於結果提告的張家人態度低調,不過同樣的味道別的鄰居則有不同看法,每個人的喜好不同對於味道更是有不同感受,但提告的張家人但不排除繼續上訴,這場氣味之爭暫時很難就此罷休。 法律教室: 原告主張蒸粿店生產製造的過程中,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害其居住的安寧而渉人格權之侵害。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又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又前揭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民法[$860$]第793條、[$927573$]第800條之1規定甚明。 住宅區域內製造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聲響、氣味等,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204$]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復噪音或氣味之質量、頻率、時間及次數若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已足以嚴重妨害受害者之居住安寧而致受害者人格利益受損,又其情節並非輕微時,足使受害者於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之情形。
[$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204$]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860$]第七百九十三條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民法[$927573$]第八百條之一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聯晟法網 20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