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來源:中時電子報 2013年06月05日
案例一:
蔡姓女子和在銀行上班的簡姓女子,原本是朋友關係。不料二人因借貸、購屋發生財務糾紛,去年二月十五日晚上十一點多、隔天凌晨十二點多,蔡女先後打電話到簡女手機,不滿地說了「要讓妳受媒體公審、絕對不會讓妳好過,就是要讓妳跟Makiyo一樣讓人唾棄,一輩子沒有工作…金管會來介入好了、讓妳沒有工作,別想要有退休金」等話。
被大聲嗆聲的簡女,認為蔡女是在恫嚇她,害怕提告。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蔡女的言詞內容,重點都放在要利用金管會,與簡女任職銀行申訴或向媒體投訴,企圖使簡女沒有工作、失去退休金等等,客觀上是損及告訴人簡女財產惡害的通知,簡女會因此感到害怕,蔡的行為已觸犯恐嚇罪。
案例二:
「爛軟」是髒話?基隆市一名楊姓男子前年騎機車行經安樂區,不滿簡男從後方超車,上前理論,楊男痛罵簡男「你爛軟啦!」簡男帶著行車紀錄器一狀告到法院,經審理法院認定「爛軟」有骯髒之意,依公然侮辱判處楊男一千元罰金。
法律教室:
一、前案中:
所謂
惡害通知,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將加惡害之旨通知於被害人而言。又所謂「間接故意」,指行為人能夠預期犯罪之結果可能發生,但無論其結果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所期待者而言。
本案中蔡女對於簡女以使其喪失工作、退休金並投訴媒體等相要脅,行為人蔡女可預期其若真的向簡女的公司或金管會檢舉或投訴媒體,是有可能使簡女的工作受到影響,而該結果之發生亦屬行為人蔡女所期待,且其發生並不違背蔡女本意。綜合前面所述,蔡女以使簡女喪失工作、退休金並投訴媒體等方式威脅簡女構成「惡害通知」之行為,故應成立刑法[$300326$]第305條
恐嚇危安罪。
二、後案中:
(一)楊男大馬路中與簡男發生口角,並對對方痛罵「你爛軟啦!」,所謂侮辱者,乃行為人並未具體指摘何時做了何事之謂與刑法[$300331$]第310條誹謗罪須具體指摘不同。依前所述,楊男之行為得成立刑法[$300330$]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二)1、復按刑法施行細則[$925089$]第1條之1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原裁罰金額依法定為300元,但於前開法條修正後,改依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金額裁處。
2、而刑法[$300330$]第309條第一項並非屬民國72年6月26日後才新增修之條文,故處以300元以下罰金以30倍計算即9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300013$]第十三條第二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300326$]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00330$]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細則[$925089$]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
聯晟法網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