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來源:華視 2013年10月24日
新北市一對許姓老夫妻,在颱風期間駕車翻覆,遺體始終沒有找到,法院認定許氏夫妻因意外墜崖掉落海中沖走,判決保險公司應依意外險,理賠許姓夫妻的子女共6400多萬元定讞。但最近刑事局與對岸公安局聯繫,發現許姓夫妻潛逃大陸藏匿12年,今年5月許妻猝死,許男提供假身分遭識破,只好講出真名,刑事局發現許婦死兩次,才讓整起詐欺案露餡,近期將許男遣返回台。
根據判決書,許姓夫婦於於桃芝颱風期間,駕車前往宜蘭,在北部濱海公路被發現車輛墜崖,許姓夫婦也失蹤。保險受益人、許姓夫婦的3名子女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死亡宣告後,請求保險公司給付意外死亡保險金新台幣6400萬多元;保險公司給付後反悔,提告索討。
保險公司提出中央氣象局當天的資料並佐以證人證詞指出,當天的風雨不足以將行進中的車輛吹落山崖,且許姓夫婦的子女有鉅額負債,有動機詐領保險金,主張許姓夫婦的子女在未證明父母生還前,不得請求保險金。
法院一、二審認為,無法排除許姓夫婦在墜落過程中彈出車外而落入海中等其他意外事故失蹤的可能,判決保險公司給付許姓夫婦的3名子女6482萬多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但刑事局與對岸公安局聯繫,發現許姓夫妻潛逃大陸藏匿達12年,今年5月許妻在大陸江蘇省蘇州市因為心臟病發猝死,許男提供假身分遭識破,只好講出真名給公安,刑事局發現許婦死兩次,才讓隱瞞12年的詐欺案露餡,近期將許男遣返回台。
法律教室:
俗稱之「意外險」乃指保險法中所規定的「傷害保險」, 當被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間內,因為「意外傷害事故」,造成身體蒙受傷害並因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就必須依照傷害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指(1)外來、(2)突發、(3)非由疾病所引起的事故。
法院認定許姓夫妻依民法第九條已受死亡宣告,認定許姓夫妻死亡,而依傷害保險契約保單內容,許姓夫妻的子女有權依保險法[$2946$]第131條第一項之規定,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額。如今雖查知許姓夫妻倆人在大陸,二人實際上並未死亡並有詐領保險金之行為,但法院認定保險人(保險公司)無法證明許氏夫妻沒有遇到其他意外,因此法院維持許氏夫妻的「死亡宣告」,判保險公司仍應依「意外死亡」理賠,本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定讞,因此在
未撤銷或未提出新事證向法院主張撤銷死亡宣告前,保險人及受益人間之法律關係,仍受判決所拘束。
[$2946$]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法[$2948$]第一百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民法[$8$]第八條第三項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9$]第九條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
聯晟法網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