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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性愛日記揭外遇 妻涉誣告被訴〈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2014年5月12日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 2014年4月23日   何男與吳姓人妻婚外情長達6年,期間在全台各汽車旅館留情,並寫下性愛日記。何妻林姓女子前年發現怒撕日記,3天後找上小三的丈夫黎男,才知黎男也被瞞在鼓裡,卻執意以吳女寄出的「被找到不死也半條命」郵件控黎恐嚇。桃檢以誣告罪嫌起訴林女,反倒吃上比通姦罪還重的誣告官司。   43歲何男民國93年因玩網路遊戲與35歲的吳女相識,2人情不自禁互相吸引,隔年9月起開始全台走透透,住遍各大主題汽車旅館,累計次數達30次以上。何妻直到前年初從丈夫日記中,發現竟鉅細靡遺地寫下和吳女發生性關係的期間、地點、次數等細節,才知婚姻早觸礁多年,氣得怒撕2人性愛日記。   3天後何男和妻子林女到吳女家揭發婚外情,吳女見紙包不住火當場向黎姓丈夫坦承,事後吳與林女10萬元和解,何則判賠黎男150萬元,吳女和何男因妨害家庭同遭判4月有期徒刑。   因吳女知悉婚外情曝光時,曾寫信給何男「我前夫在找你,你自己小心點,保佑沒被他找到,不然不死也半條命!」林女明知黎男一直被蒙在鼓裡,卻執意告吳姓小三和他黎姓丈夫恐嚇,還辯稱黎曾向她說:「黑的、白的我都認識,你自己看著辦!」   因為黎男自始至終都不知道妻子紅杏出牆,不可能寄出恐嚇信,因此檢方依誣告罪起訴林女,讓她面臨到7年以下徒刑,刑度比丈夫、小三的3年以下通姦罪還重。 法律教室: 按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581號判例要旨: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再按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888號判例要旨可知誣告罪之構成,須具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要件。 報導中之林女,係於發現性愛日記後三天至黎男家興師問罪始知,黎男也是受害一方,惟林女竟為了發洩自己的恨意,意圖讓不知情的黎男也受刑事追訴而提告。 根據上述兩判例可知,林女主觀上明知黎男亦被黎妻蒙在鼓裡,惟其意圖使黎男受刑事處分因而杜撰黎男曾說「黑的、白的我都認識,你自己看著辦!」等語,明知無此事實卻仍故意捏造,故林女該當[$300171$]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
[$300171$]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