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晟法網 2014年6月11日
新 聞:
來源:東森新聞 2014年05月28日
某公司一名作業員工作時中暑休克死亡,家屬向投保二家保險公司請求理賠被拒絕,認為廠區當時的溫度並不會造成中暑,應該是本身的疾病死亡。家屬告上法院,最高法院認定,作業員是中暑死亡屬於意外,判決應該要理賠。
夏天的高溫讓在室外活動的民眾覺得太曬在皮膚上都會痛,但是高溫不止讓人在戶外有危險,在室內同樣有危機,該公司位在嘉義的廠區,Y作業員在廠房內製作鋁門時突然倒了下去,其他工人看到連忙搶救但是還是死亡,由於醫院判定楊姓作業員死因中暑,所以Y作業員的家屬向二家保險公司求償,但是保險公司認為,當時廠區內還有其他作業員其他人都沒事,獨獨Y作業員中暑死亡,所以二家保險公司認為,Y作業員應該是老化或是疾病、細菌感染才造成亡,但是檢方和醫學中心的相驗結果,都認為Y作業員是中暑和疾病無關,所以最高法院認為,二家保險公司應該賠償,而在醫學上來說疾病會造成中暑症狀加重,但是不會導致中暑,也提醒民眾,夏天到了不論室內或室外工作都該注意溫度變化、多補充水份,一旦不舒服就要馬上休息,防止中暑意外。
法律教室:
所謂
保險契約,依保險法[$2810$]第1條第一項之規定,其乃針對發生可能性不高,金額龐大個人無力負擔的情形,來作為保險理賠的標的。
又本件案例中,事故的發生乃須為意外傷害來界定,而意外傷害之定義,依保險法[$2946$]第131條第2項之定義為「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亦即,應解為意外傷害須具有外來性、突發性(偶然性)、意外性(不可預知性)導致保險理賠結果之發生,作個案客觀之認定。有爭議的情況在於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係因本身的慢性痼疾導致中暑而身故,亦即,
保險公司否認意外傷害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係因被保險人之疾病導致死亡之結果,惟行政院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評估意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法醫解剖鑑定報告等均無法證實被保險人乃因痼疾導致中暑而身故,法院認為當無法認定被保險人係因痼疾而身故時,保險契約既屬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401626$]第11條第2項之規定,應為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故本件法院判決認定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理賠金。
保險法[$2810$]第1條第1項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保險法[$2946$]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消費者保護法[$401626$]第11條第2項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