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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 拉學生充教保員〈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2014年8月27日 新  聞: 來源:蘋果日報 2014年06月29日   太離譜了!某私立中學觀光科導師A,找班上12名女同學穿護理師制服拍照,充當妹妹與人共同經營的托嬰中心的假師資,還在官網放上假師資介紹,作為廣告宣傳之用。對此,A坦承做錯。中學則稱此為教師個人行為。托嬰中心不願回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指出,教師行為失當,校方可開教評會議處。社會局指出,已要求托嬰中心撤除假師資介紹。   事後這些學生照片被放上托嬰中心官網,當成該單位師資,結果師資介紹中標示的14名教師,有12名都是未滿18歲的學生,且皆無教保員或保母資格。   對此,A表示,她妹妹在托嬰中心工作、非負責人,因托嬰中心剛設立,才請學生幫忙,坦承沒想太多,做錯了。育嬰中心未回應,不過已撤官網師資介紹。   中學學務主任則表示,A做事欠缺考慮,且違背教育原則,行為失當,但屬個人私下行為,且學生不清楚拍照目的、未收費,更未去托嬰中心工作,已要求托嬰中心撤下不實師資內容。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指出,教師行為失當,校方可開教評會議處。   社會局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指出,該托嬰中心是6月4日才核准設立,一般托嬰中心稱教師大都是指幼保或幼教相關科系畢業的教保員,假師資不具教保員資格,但若沒實際執行業務,未違反教保相關法令,不過該中心涉廣告不實,已要求該中心撤除虛假師資介紹。 法律教室: 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寶,為了孩子的教育,總想為他的啟蒙好好的紮根,而意圖謀利之人,欲濫竽充數以人頭製造優質師資的假象,使消費者可能因此誤信其所刊登的內容而向其報名,再者不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教保人員資格的人,而從事教保事務者,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之規定,得對於幼兒園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若該托嬰中心所內本無相關之師資或教保人員,卻以觀光科學生的照片充人數,並刊登假的學經歷以取信於消費者,並致使消費者報名繳費,則可能渉汲刑法[$300366$]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又若是有該些人員在職但所登載的照片非本人的資料,則可能屬於廣告不實的情形,主管機關得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對該托嬰中心開罰。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從事教保服務。 幼兒園不得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一條 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 前項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及學分學程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 關學程、科畢業之資格。 前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 服務。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之董事長或董事有不得擔任該 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 六、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以未經核准之車輛載運幼兒、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未依幼童專用車輛規定接送幼兒、未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幼兒。 七、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八、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 九、違反依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 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幼兒園未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在職人員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十一、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數額。 十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具下列條件,於本法施行之日未在職,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任職幼兒園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別取得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不受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一、業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定在案之幼稚園園長、托兒所所長、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園長資格。 二、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教保員資格。 三、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助理保育人員、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 本法施行之日在幼稚園擔任教師,或在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其於本法施行前已具前項第一款條件,於前項年限規定內任園長者,得取得園長資格。 公平交易法[$401702$]第二十一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刑法[$300366$]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