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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和解後再告 證據不足敗訴〈解說:高宏文律師〉
聯晟法網 2014年11月5日 新  聞: 來源:中央通訊社 2013年12月29日   檢方指出,當事人與其妻子為分居狀態,女方多次提離婚,但當事人未准,並於民國99年5月29日僱用徵信社人員查獲妻與同醫院的麻醉科醫師通姦,該名醫師後來為此支付龍男新台幣700萬元,雙方和解收場。   當事人後來懷疑兩人不只通姦一次,應在99年5月29日之前也有,並指兩人在今年6月間的偵查庭上,對於檢察官問「何時發生第一次性行為」時,均回答「我忘記了」。   檢方日前訊問當事人,為何認為他們之前也有通姦,當事人答稱「我不知道」。   檢方後來隔離訊問醫師及當事人配偶,為何之前說「我忘記了」,該名醫師表示,因為時間太久,真的忘記何時遭徵信社抓到;當事人配偶說,因為時間太久,真的不記得被丈夫找人抓姦的時間點。   台北地檢署認定,兩人通姦是99年5月29日,距今年6月間應訊,相隔已逾3年之久,兩人說忘記,顯然沒有違背常情,全案僅有當事人片面指述,查無實證,處分不起訴。 法律教室: 本案中行為人雖經徵信社查獲其妻與人通姦,並與行為人達成合解,惟事後因懷疑倆人不只通姦一次乃提起告訴,惟並無證據證明兩人有其他通姦的事實,依刑事訴訟法[$300572$]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經檢察官認定無證據可判斷兩人渉有罪嫌,因而為不起訴處分。
中華民國刑法[$300259$]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300572$]第一百五十四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300573$]第一百五十五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