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晟法網 104年3月25日
新 聞:
來源:聯合新聞網 104年2月2日
商人L不滿樓上鄰居N裝潢造成他家漏水,反映多年無效,便提告排除侵害,要求N賠償、負責他暫住五星級酒店的卅一萬元房費。N辯稱房子長期無人居住,漏水與他無關;但法官從水電費單據確認「有人住」,認定是因N更改屋內格局,樓下才漏水四年,判決N須容忍L雇工進入修繕,並賠償八十一萬元。
八十一萬元包含L因房屋修繕投宿飯店的費用,但法官認為不能依L住進五星級飯店的費用計算,應依附近租屋行情給付,只准許L七周、共八萬七千五百元的租屋費。
商人L在多家機電公司擔任董事,二OO八年他購買北市內湖區一戶社區豪宅,但卻發現天花板滲水,他家客廳、和室和次臥室都遭殃。原來樓上鄰居前一年曾重新裝潢,懷疑是未鋪設防水層造成漏水。
L指控他請N配合「抓漏」,但對方置之不理,還在陽台鑿洞敷衍,害得「災情」擴大。L主張依民法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求N容忍他雇工入屋修繕,並賠償他損失。
N認為,L家本來就有油漆剝落、滲水的情形,而二O一O年L發現漏水問題時,他的屋子「無人使用」。N並解釋他是為了查明漏水原因才在陽台鑿洞,詎料建商沒在陽台施作防水層。
法院傳喚建商,建商說當年交屋的地板是拋光石英磚,現在N的家中不但改換大理石磚,馬桶浴缸都移位,也未依正確工法在陽台鑿洞。法院另囑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認為N家防水層施作「顯然不足」。
法官認定,漏水源於樓上住戶N重新裝潢,N應回復原狀,並負清除壁癌、防水責任。雖然N聲稱當時房屋「無人使用」,但法官調出水電費資料,不採信N的說法。
法律教室:
本案中,L發現自己的房屋有滲水及壁癌的情形,認為係N不當施作裝潢導致,乃向N要求配合「抓漏」,但N卻消極不配合,造成損害的擴大,故L遂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又在L提起訴訟後經由鑑定單位的判斷,的確是因為N的不當裝修所致,故N的行為屬過失侵害L之財產權,L得依民法[$190$]第184條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向N請求損害賠償。
L主張因N之故意或過失,致其財產發生損害須經修繕始得回復,而修繕期間L暫居於五星飯店,顯然非屬必要之支出,故認為L主張五星級飯店全額之住宿費要求由相對人負擔顯無理由。
民法[$190$]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222$]第二百一十三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223$]第二百一十四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224$]第二百一十五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225$]第二百一十六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民法[$227$]第二百一十七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