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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懷孕 家長告工程師性侵 種是別人的〈解說:邱銘峰律師〉
聯晟法網 104年11月18日 新  聞: 來源:中廣新聞網 104年7月13日   新竹一名廿七歲工程師,去年在網路聊天室中認識十六歲的少女,由於兩人都是雙魚座,很快就成為好朋友,去年十月間,工程師邀少女到家中看情色影片,兩人一時耐不住慾火,也發生性關係。不過一個月後,少女因為經期不準,表姐帶少女前往婦產科檢查,結果醫生用超音波檢查,發現少女已經懷孕九週,讓家人不敢置信,並緊急做人工流產手術。   少女在父親的追問下,指稱到工程師租屋處看電影,遭對方性侵害。父親帶著女兒前往報警,要求嚴懲性侵女兒導致懷孕的惡狼。不過工程師則是在偵訊時供稱,雙方是很自然發生性關係,並沒有強迫少女。不過全案移送檢方偵辦時,少女的說詞則是顛三倒四,檢方為求慎重,採驗少女流產胚胎與工程師的精液比對,DNA比對結果,卻發現種並不是工程師的,檢方認為少女指述有瑕玼,加上DNA比對懷孕並非工程師的種,檢方認定工程師涉案證據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法律教室: 與年滿16歲之未成年人有依刑法[$300010$]第10條第5項規定之「性交」行為者,除有違反未成年人之意願者外,雙方間合意性交之行為,若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有對價之性交情事,尚不構成違法之行為。 本例中,27歲的工程師為成年人,與未滿18歲之少女兩情相悅下發生關係,事後少女主張與工程師發生關係是在違反其意願的情形下,卻無法舉證證明對方有強制或暴力之行為,且少女所為之陳述顛三倒四,少女腹中胚胎DNA又與工程師的不相符,工程師雖承認有與少女發生關係,但並無違反少女意願的行為,亦無其他客觀事證得認為工程師違法,檢察署乃作成不起訴處分。
中華民國[$300010$]刑法第十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中華民國刑法[$300244$]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