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晟法網 105年8月8日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社 105年7月8日
台鐵列車發生爆炸案,造成25人輕重傷。專案小組經過不到一天時間,隨即從相關跡證掌握重傷的55歲林某涉重嫌,主要是從在廁所內的包包指紋以及林男當時在車上的位置。
台鐵1258次區間車7日晚間10時許在松山火車站爆炸起火,造成25人輕重傷,案發後,警政署成立專案小組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並由刑事局和台北市警察局、鐵路警察局等單位進行偵辦。
鐵路警察局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時說明,從廁所內發現疑似犯嫌丟棄的紅色背包以及爆裂物殘骸。警方提到,嫌犯可能是傷者或乘客,且已掌握數名嫌疑人。
不到一天時間,專案小組抽絲剝繭從列車上的相關證物,包含背包指紋、廁所內的DNA、證人說詞和乘客在列車上的位置,掌握55歲傷者林某涉嫌重大,為釐清林男涉案程度,檢警目前仍持續蒐集相關證物。 專案小組成員表示,涉嫌重大的林男目前仍在加護病房,案發時,林男疑似把爆裂物放在胸前,導致他上半部有嚴重燒傷,送醫時無法言語甚至意識模糊,檢警雖有掌握相關跡證,但仍無法直接判定他涉案程度,至於相關細節,預定晚間就會對外公布說明。
法律教室:
就在大家忙著因應「尼伯特」颱風之際,台鐵發生了震驚社會的爆炸案。記憶猶新的是,在2013年4月間也發生了胡姓律師在高鐵上放置炸彈,所幸當時並未引爆,否則後果不堪設想。而最高法院剛於今年1月間以殺人未遂等判處胡嫌20年有期徒刑定讞,不料再度發生台鐵爆炸案,令人遺憾的,這次造成了許多乘客輕重傷。
而本次台鐵爆炸案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問題,首先,林嫌製作炸彈構成刑法第186條製造危險物品罪,又其製作炸彈是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因此依刑法第187條之規定,成立加重製造危險物品罪。
再者,在台鐵車廂內放置炸彈,構成刑法第184條第1項的以他法致生供公眾運輸之車往來危險罪。進而炸彈爆炸,構成第186條之1的不法使用爆裂物、刑法第176條準放火罪(林嫌故意以爆裂物炸毀現有人所在之陸上公眾運輸車輛,故準用刑法第173條之規定);而將火車炸毀則構成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
最後,炸彈爆炸導致受乘客們受到輕重傷,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第278條的重傷罪,甚至是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的殺人未遂罪。
刑法第186條 刑法第187條 刑法第184條 刑法第186條之1 刑法第176條 刑法第173條 刑法第354條 刑法第277條 刑法第278條 刑法第27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