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熱播台劇《火神的眼淚》講述消防員認真滅火的故事,其中有一段演到(第3集內容),社區的警衛發現某戶窗邊有疑似火光的樣子,加上空氣中又有燒焦味,因此打電話給消防員,消防員到場後聯絡不上屋主,為了救火只好破門而入,然而進入後卻發現是一場烏龍火警,屋內並非起火而是因為裝飾品閃爍的光芒在窗簾外看似火光;事後屋主卻向消防員求償遭破壞的門,甚至是要求的8萬的精神賠償,那麼這樣的要求是合理的嗎?
1. 消防員破壞大門的行為會不會構成刑法的毀損罪?
消防員主觀上具有緊急避難的意思(救火),但是客觀上並未有在避難情狀(火災),難認消防員有犯罪故意,且毀損罪亦未處罰過失行為,因此消防員破壞大門的行為並不會構成刑法的毀損罪,也不會因此有刑責(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989號、29年上字第509號判決意旨)。
2. 消防員破壞大門的行為要不要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上,侵權行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可言(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消防員誤認發生火災因此破壞大門的行為,是不是就有過失,其實不可一概而論,應該要視個案的情況而定。若是從消防員當時係因為該戶家中有像火光的裝飾品的情形,且經消防員察看並聞到煙味後,因合理懷疑該戶家中發生火災,而經敲門無回應,基於消防員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職責,於其他第三人全程在場蒐證之情況下,始破壞該戶大門的角度來看,似可認為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而無需賠償。
3. 大門被消防員破壞,屋主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非財產上之損害可以請求精神賠償,而大門因為是屬於財產上的損害,所以原則上是不能請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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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了這麼多,其實最重要的還是說當您遇到法律問題時,不要害怕,許多人時常因為害怕訴訟時間冗長而選擇和解,就以劇中的消防員來說,因為害怕被告後需要天天跑法院,而答應給付8萬元精神賠償作為和解,今天看完這篇文章的你就知道了,其實消防員應該不需要給付這筆精神賠償,但很多人因為不懂法律就這樣吃了悶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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