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台中市一位78歲的老婦人,控告兒子媳婦沒盡孝道,逼她賣掉老房子,卻讓她住在2坪大的房間,下雨會漏水,甚至連衛生紙上鎖不給她用,生病了也沒人照顧,只讓老婦人喝運動飲料,老婦人氣得撤銷賣房子贈與給兒子媳婦的235萬,台中地院判決兒媳必須還錢。
78歲的老阿嬤,控訴兒子媳婦不孝,讓她住在兩坪大的房間,環境狹小又簡陋,每逢下雨還會漏水,上廁所要用衛生紙,竟然被媳婦上鎖鎖住,不准她用。孫阿嬤:「我拿一包衛生紙,她馬上鎖起來,不給我用,什麼東西都不給我用,虐待我,房子給我偷賣掉,一毛錢都沒給我。」三餐還得靠自己張羅,桌上堆滿了醬菜罐頭及運動飲料,阿嬤說,生病感冒家裡沒人,帶她看醫生,她只能運動飲料維持體力,氣得大罵兒子媳婦虐待老人。孫阿嬤:「我感冒也都沒人照顧,買兩次便當都買辣的,我不敢吃,她故意的。」 阿嬤說,9年前他把獨居的老房子賣掉,搬來跟兒媳一起住,沒想到兒子不孝,她氣得告上法院,要兒子把賣房子賺來的235萬,全數歸還,台中地院判決阿嬤勝訴。
對於法院判決孫子也表示無奈,不過法官認為,阿嬤替兒子支付債務、銀行利息,但兒子卻提不出任何照顧的證據,連醫療單據都沒有,判決兒子必須歸還賣房的235萬,兒子表示他在夜市擺攤,實在沒有能力買房子讓老母親居住,將提出上訴。
法律教室:
贈與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就文義上看來,似乎贈與就是一方把財產送他方,他方完全不需負擔,只要等著接受即可,其實不然,贈與還可分為下列簡單幾種形式,玆分述如下:
1. 單純贈與:
就是民法第四百零六條所規定的,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換言之,你完全不需要做事,就有一個人會把財產送給你。
2. 附負擔之贈與:
[$427$]民法412條所規定,贈與人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其贈與。也就是你想拿到贈與物,必須先做一些贈與人要求應該做的事情,如公費留學等等。
雖然贈與了,但在某些法定情況下,贈與人仍可以
撤銷贈與,規定在[$431$]民法第416條:
(一)受贈人對於贈與人、贈與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規定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但此撤銷權,自贈與人知道有撤銷原因之時起
1年內行使,否則該權利消滅;
另外,如果贈與人已經原諒受贈人上述之行為,該撤銷權利也是消滅。
故就本案分析,老阿嬤將房子贈與給兒媳後,竟落得一個2坪大小房間,且遭兒媳虐待又不聞不問的下場,惟其子與媳依法有扶養老阿嬤之義務,現在子得到贈與的房產之後不履行扶養義務,老阿嬤依[$431$]民法第416條之規定,可以撤銷贈與。其原本之贈與負擔有法律上之原因,但而後撤銷之不存在,故其贈與為不當得利。依民法[$434$]第419條規定,撤銷贈與只須向受贈人意思表示即可,再依「
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即可。
[$427$]民法412條(附負擔之贈與)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434$]第419條(撤銷贈與之方法及效果)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185$]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