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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樓越界10公分 判拆牆〈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位於新北市的塑膠公司,五年前將原三層樓建物增建四樓至七樓,卻越界十點一六公分,隔壁鄰居顏先生不滿提訟。雖塑膠公司老闆翁先生主張,佔用面積不大且拆牆會影響建物結構安全,但板橋地院三重簡易庭考量,塑膠公司確已越界,顏男有權捍衛權益,判塑膠公司要拆四至七樓共用牆壁部分的牆面。 「違建太多危險」
  塑膠公司老闆翁先生昨說:「對方告上法院我就有意要拆,但工程人員來看過,說拆牆會影響建物結構才未動工。我有要談和解且願買下越界土地,但對方拒絕。」顏男則說:「塑膠公司侵占土地還蓋那麼多層違建,非常危險,這已非和不和解的問題了。」
  塑膠公司位在新莊區巷弄,二OO六年將原有三樓建物擴建四樓至七樓,增建物因逾越地界四吋,佔用到鄰居顏男土地。法官認為,塑膠公司的房屋越界屬實,判須拆四到七樓越界的四吋厚牆面。

法律教室:
一、越界建築的要件:
民法第796條物權的規定,除了土地所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外,對於越界建築致佔用鄰地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則事後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但是,鄰地所有人得要求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之土地,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亦即,所謂越界建築的情形,是指:
1、越界建築人為土地所有人:其餘土地使用權人則是為準用或類推適用之問題。
2、需逾越疆界者,僅為土地之一部分。如果是房子的全部建築在他人的土地,則不是越界建築,不得適用本條。
3、越界者需為「房屋」方可。至於具有與房子價值相當的建築物,例如倉庫、立體停車場,根據新修訂的物權法,也可以準用。
4、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
5、越界建築人須非為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

二、越界建築的處理方式:
(一)鄰地所有人知道有越界建築情形,而不即時提出異議,阻止動工興修者,則事後不能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物。
(二)以價額購買越界之土地,或支付償金處理。越界建築如能舉證證明鄰地所有人當初已經知道越界建築,而未阻止興建的話,嗣後,鄰地所有人只能夠要求越界建築之人用相當價額購買越界佔用的鄰地。如果協議不成,也可請求法院判決判定。
(三)除此之外,根據新修正的民法規定,縱使將來越界建築土地所有人被認定為要移去或變更農舍的話,只要不是故意越界建築的情況下,也可以請求法院考量審酌公共利益、當事者的權益,請求裁量免為移去建物,而以價購或賠償的方式解決。例如,請求法院考量逾越地界與鄰地法定空地的比率、容積率等情形,免為全部或一部之除去或變更,以顧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此即「權利濫用之禁止」,違反上述原則,即為「權利濫用」,無法行使權利。

如本新聞案例,登大塑膠公司將建物增建,事後發現增建後牆面厚度,越界隔壁土地10公分,依法顏姓地主可訴請排除侵害,要求大樓拆屋還地,但就社會資源及公益角度,拆屋還地將造成房屋損壞,影響建物結構安全,若強要拆屋,即有「權利濫用」可能,本案雖經簡易庭判決需拆屋還地,然越界面積僅約10公分,拆屋還地所生利益並不大,卻直接影響建物結構,與其所生損失不符比例,顏姓地主除請求拆屋還地外,其實亦可要求登大塑膠公司支付合理買地或租地費用,較符合整體經濟效益。故本案件上訴機會甚高。

民法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第796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