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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顎手術臉更歪 長庚賠70萬〈解說:黃中信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台灣新生報   長庚醫院外科部副部長羅醫師替病患動正顎手術,卻被病患指控手術不當導致術後臉更歪、三叉神經痛。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台北長庚醫院及醫師有疏失,判決應賠償新台幣七十萬元。   長庚醫院回應,尊重法院判決,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長年旅居美國的邱女表示,因為臉部不對稱、咬合偏移,於是在民國九十七年間到台北長庚醫院就醫,由時任整形外科主任羅醫師操刀進行削骨手術,但因效果有限,隔年羅又為她做正顎手術。 邱女說,她出院後發現「上顎向右歪、下顎向左歪」,咬合異常反而更嚴重,且術後不但常頭痛難耐,還出現三叉神經痛,只能吃流質食物,讓她身心飽受折磨。相隔不到一個月,她只好又由另名醫師操刀再動正顎手術,由長庚吸收手術費用。邱女向醫院及羅醫師提告求償兩百一十萬餘元。   台北長庚醫院在開庭時向法院表示,邱女當初做完削骨手術後效果不佳,所以動正顎手術;至於第二次正顎手術,是基於病患對美的主觀觀點才做,手術都照醫療常規。   法院參酌成大醫院的鑑定報告,認為是羅醫師技術不良,以致第一次的正顎手術效果不如預期,且導致邱女術後產生三叉神經痛等後遺症。法官判決邱女可獲賠七十萬元,全案可上訴。 法律教室: 醫生之醫療行為與業務過失傷害罪之間如何區別? 醫師醫療過程中,違背醫術規則,使用非醫學上一般公認之醫療方法,或因過失或疏忽,發生瑕疵之醫療行為,也即因所謂之「醫術錯誤」,致使病人重傷或輕傷時,成立業務過失傷害。 據報導,邱女因為臉部不對稱、咬合偏移又成大醫院的鑑定報告認定是羅姓醫師的技術不良(有業務過失),手術(傷害行為)後反而造成病患上顎向右歪、下顎向左歪(有傷害結果),故羅姓醫師已觸犯[$300304$]刑法第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 應成立普通傷害或重傷? 依[$300010$]刑法第10條規定,所謂重傷之「重大不治」係指終身無法治療恢復,或「難治」難以治療,一時之間無法痊癒。因病患經另一名長庚醫師重新進行正顎手術,症狀已獲得改善,並非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故祇成立業務過失普通傷害罪。病患因傷害而必須重新進行正顎手術,及因此所受之心理傷害,依[$190$]民法第184條及[$204$]第195條可以向羅姓醫師請求賠償。
[$300010$]刑法第10條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300304$]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190$]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04$]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