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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撞死人 父母、借車的連帶賠〈解說:黃中信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柯姓女子無照騎車撞死江姓婦人,江的丈夫和子女共7人,向柯女、柯女父母和當時出借機車的吳姓男友提起連帶求償,金額達890萬元;板橋地院認為柯女父母和男友都需負責,判賠26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柯女肇事撞死老婦人的刑責部分,今年1月經板院依過失致死罪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但江婦家人認為柯女案發時未滿20歲,主張柯女父母未盡監督責任,需連帶賠償,吳姓男友明知女友沒駕照,仍借車給她也有過失。
  判決書指出,21歲的柯姓女子前年8月5日上午8時許,騎吳姓男友機車載廖姓女子到桃園縣,行經鶯歌區尖山路時疑車速過快,撞倒路旁的江姓老婦人,江重傷送醫不治,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江婦丈夫和6名子女求償包括醫藥費、喪葬費與精神慰撫金共890萬元;柯女辯稱,是婦人違規穿越馬路造成車禍,她騎車經過時,照後鏡勾到婦人衣服才摔車,但法官不予採信。
  柯女父母分別擔任技工和賣菜為生,覺得江婦家屬要求喪葬費過高,請法官斟酌,肇事柯女和男友則未出庭答辯。法官審酌雙方收入,判柯女等4人共同賠償263萬餘元。

法律教室:
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除了負擔民事責任外,若未成年子女是滿12歲未滿18歲的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行為,而受有保護處分或行之宣告,代表父母未能善盡管教養育責任,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也有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規定。

新聞案例中撞死人的柯姓女子尚未成年,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一般而言,他們的父母就是法定代理人。子不教父之過,母也有責,依民法規定,若未成年子女闖禍造成他人權利受損,即應負起民事連帶賠償之責,至於刑事部分,則由子女單獨面對。故而柯姓女子的父母對於傷者,要與柯姓女子負連帶賠償責任。於本案中應該與柯姓女子構成民法第185條的共同侵權行為,都要對於傷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在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中,認為出借者借車給無駕照之人肇事,屬於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對受害者造成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出借者為幫助人(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為之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如受其幫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該幫助人應與受幫助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除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外,均應負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85條第1項 前段、第2項、第184條第2項等規定即明。

除上述民事連帶責任外,出借者過失行為與車禍「肇事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故而甚至可能需負過失致傷之刑責。

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茍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最後認定,車主為防止車禍的發生,避免殃及第三人,車主有不出借機動車輛給無照駕駛者的義務,因此出借車輛的車主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故本案例中,吳男將車子出借給無照的柯女導致慘劇的發生,吳男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