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民視新聞 2012年8月14日
新北市一名郭姓計程車司機,兩年前在土城立德街,因為他未緊靠路邊停車,女乘客貿然開門,造成後方許姓女騎士迎面撞上,四肢癱瘓,當時女乘客趁隙逃逸。事後法官審理,認為郭姓運將沒盡提醒責任,除了刑事判決七個月徒刑,民事還須賠償1208萬,全案定讞。
計程車運將路邊停靠載客,乘客開車門上下車,正常不過的開車門舉動,卻有人吃上官司。兩年多前,一名女乘客開車門下車,卻導致一名許姓女騎士迎面撞上,造成她全身癱瘓,提告求償。
女騎士所提供的診斷證明書清楚寫下,脊椎受損、四肢癱瘓,現在得坐輪椅才能行動,但由於開車門的女乘客事發後逃離現場,法官事後審理後認定,郭姓運將沒有盡到提醒責任,判刑7個月徒刑,還得賠償1208萬,全案定讞。
實際找上被告運將,家中沒人,被害的女騎士也擔心運將避不見面,擔心求償無門。其實運將載客上下車,在考營業執照時就有規定,路邊停車載客和人行道距離得保持25公分以內,但由於乘客下車視線上可能出現死角,因此前座駕駛就有義務幫忙注意左右來車的情況,不然要是一個不小心發生意外,不只乘客有疏失,運將也吃上官司。
法律教室:
依學說數理論言,目前我國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認為依經驗法則作為客觀判斷,該條件在通常情況下均足以造成該結果者,則此一「行為」與「結果」之發生,論具有相當之條件才有此一結果發生;反之,若此一條件(行為)在一般通常情況下,並不一定會造成該結果者,則該結果的發生可視為違反且脫離常規,則該條件與結果就顯不相當,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參照76台上192判例)。
被告計程車司機,是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應該要把車停放在適當位置,再放下乘客的責任,違則恐觸犯[$301688$]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其因駕駛過失致被害人成傷又觸犯[$300304$]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故按[$190$]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郭姓計程車司機得負賠償責任,提醒駕駛、乘客,下車時務必回頭看一眼,或是採取兩段式開門,先開一小縫,確定沒車,再推開車門下車,也可以用離車門較遠的那隻手開門,強迫自己回頭看路況,多一分小心,就可以避免意外與官司。
[$190$]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300304$]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301688$]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
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