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3年04月24日
新竹一名六十二歲張姓婦人去年發生車禍,下車詢問對方是否受傷,機車騎士表示無大礙,事後卻持驗傷單向警方報案索賠。張姓婦人不但賠錢,還被警方依肇逃送辦,駕照還被吊銷一年。張姓婦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婦人並無肇逃事實和犯意,不但撤銷六千元罰單,也免吊銷駕照。(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這名六十二歲的張姓婦人,去年七月間在新竹市鬧區東門圓環與黃姓機車騎士發生車禍,當時張姓婦人也下車查看,並詢問黃姓騎士是否受傷,當時對方供稱「還好沒怎樣」!卻不料之後黃姓機車騎士檢具驗傷單,向警方報案要求索賠,張姓婦人以六千元與對方和解,也遭警方依肇事逃逸罪嫌函送法辦。
檢察官庭訊時,張姓婦人同意捐三萬元給公庫,換得緩起訴處分,但全案移送監理單位時,張姓婦人帶著捐給公庫三萬元收據,向新竹監理站抵銷交通違規罰單,才知道肇事逃逸,駕照要被吊銷一年,而且一年內不得考照。張姓婦人認為相當委屈,向新竹監理站申訴遭駁回,憤而提出行政訴訟。新竹地院行政庭審理調閱監視器及對照兩人證詞,發現張姓婦人確有下車查看機車騎士是否受傷,外觀也無法判定對方傷痕,而且黃姓機車騎士也坦承案發時沒說受傷,張姓婦人才開車離去。法官認定張姓婦人並沒有肇事逃逸事實,因此撤銷原罰單,免繳罰單六千元之外,也不必銷駕照。
法律教室:
本案張姓婦人渉及
一、刑事責任
(一)過失傷害:依刑法第284條成立過失傷害罪,本案經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
(二)肇事逃逸:不具備肇事逃逸之故意,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二、行政責任
(一)處罰依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上述條文所規定之處罰係屬「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為人須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本案張姓婦人並非出於故意;又行為人亦非過失,因被害人已明確表明「並無大礙」,故婦人並不該當本條之適用。
(二)救濟方式
1.依舊法規定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受裁決人得向民事法院提請救濟。
2.現行法則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至第237條之9,由各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審理。
聯晟法網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