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判決評析
購物摔癱 賣場判賠120萬〈解說:韓忞璁律師〉
新  聞: 來源:自由時報 2013年08月04日   桃園縣57歲曾姓男子說,5年前到大賣場購物,走出結帳櫃檯後不慎滑倒,後腦重重撞擊地面,忍痛爬起發現,地上有攤不明液體,櫃檯人員見狀,才通知賣場安全課林姓助理前來,帶他到附近醫院就醫,但隔天下半身突然麻痺動彈不得,另行就醫才知傷及頸椎、脊椎,被醫生宣告下肢癱瘓。   曾男說,出院至今4年,不僅工作無法做,連生活都無法自理,怒向賣場雜貨處蕭姓處長、安全課葛姓課長、安全課林姓助理等3人,提出刑、民事告訴,並要求賣場負起連帶責任,共求償1200萬元。   蕭等3人及賣場則反駁說,那攤不明液體是1對男女不慎把剛買來的清潔劑灑出,曾男隨後踩到滑倒,間隔不過2、30秒,清潔人員很難立刻發現,並非長時間未處理。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審理終結,認為賣場設有清潔人員等機制,且蕭等3人在曾男摔倒後有立即處置,可見賣場設有專職人員,並非放任安全、清潔事項無人管理,但賣場有隨時維護空間清潔、防止濕滑的義務,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賣場確有責任,審酌後判大賣場須賠償曾男120萬元。 法律教室: 消費者保護法[$401622$]第七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所應負之責任」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商業之營業處所應盡到場所管理之注意義務,本案中,曾男因前面結帳的客戶不慎打翻清潔劑,而賣場亦未即時進行處理,致接著結帳的曾男導致癱瘓,賣場雖負有場所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管理責任,但仍應考量對於即刻發生之危險,是否能期待場所管理人能於發生之當下即時作出處理,防免客戶危害的發生。曾男跌倒與清潔劑灑落間,其結果之發生間俱備因果關係,但時間的密接亦使得場所管理人無法對於危害發生即時作出防免之行為,故法院認為賣場雖俱可歸責之事由,但無法在20-30秒內即時作出適當之處措,而判決賣場應負擔部分賠償之責。
民法[$190$]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保護法[$401622$]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聯晟法網 20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