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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全給兒子們?女兒們爭產大勝〈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來源:自由時報 2013年10月30日   台中市霧峰區北勢村黃某育有5男5女(1女早夭、1子後來過世),黃某與妻先後過世,留下3筆土地及2棟房舍,遺產市價粗估逾5000萬元,但都是兒子及男孫繼承,女兒不服,打官司否定父親的「代筆遺囑」﹔又主張母親「公證遺囑」失效,女兒全部勝訴,法官判決黃家男嗣繼承的不動產全部要吐出來。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黃某在97年4月死亡,其中一兒拿出95年父親的「代筆遺囑」(此案刑事涉及偽造文書,被判2月又15天徒刑定讞),內容是2棟房舍全給妻子繼承,霧峰區3筆土地分別給妻子、4個兒子及1個男孫(已過世兒子之子)繼承。   兒子們辦理繼承告一段落,99年11月母親過世,兒子們拿出98年母親到民間公證人所完成的「公證遺囑」,將母親所有不動產包括2棟房子、2筆土地持分,平分給4兒及男孫(有1子已死亡)。   此案黃某女兒不服,首先打官司對父親生前「代筆遺囑」主張不符要件,法官審理發現立遺囑時只有黃某及1名兒子到場,其他繼承人皆未到場,2證人周、林在代書事務所外面抽菸等候,未從頭到尾親自在場參與,所以遺囑是否由被繼承人黃某口述意旨,已有疑義。   此外,代書助理許女僅是作遺囑筆記、宣讀,並沒有講解,周、林2證人均供稱對該份遺囑內容不清楚,因此該份遺囑不具備「代筆遺囑」法定要件,應屬無效,此案已三審定讞。   女兒並主張,黃母後來將遺囑改為代筆遺囑,內容是土地部分大致是黃家第二代4男4女及第三代1男1女,依「應繼分」平分。   法院審理,黃母的「公證遺囑」(98年7月)在前,另立「代筆遺囑」(99年9月)在後,女兒主張後面的遺囑有糾正、否定前面遺囑的功能,法官審理認為黃母的「代筆遺囑」,並無不符民法法定要件情形,應屬有效。   女兒要求父親的男嗣(包括4子及1男孫),依繼承取得之不動產全部應塗銷登記,法官判決女兒全贏。 法律教室: 遺囑之生效,依民法[$1290$]第1199條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又遺囑之製作方式依民法[$1280$]第1189條之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何謂代筆遺囑?如何辦理?) 五、口授遺囑。
各種遺囑之優缺點為何?
繼承人得依自己的需求選擇其一去製作,又遺囑除得依上述的五種方式之一去製作外,尚須符合上述五種遺囑法律上所規定之要件,如:代筆遺囑依民法[$1285$]第1194條之規定 一、須有3個以上的證人; 二、遺囑內容遺囑人要親自覆誦; 三、見證人中之一位負責筆記、宣讀、講解; 四、遺囑內容經前述程序完成後,經遺囑確認後; 五、將製作的期日及撰寫人之名字,及前述四人(含遺囑人)簽名; 六、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可以用指印代替。 當未符合法定上之形式作成遺囑時,恐怕對繼承人或被繼承人而言,都僅是徒俱形式,對於雙方的權利義務,並無法生制定遺囑所欲規劃之效力。本案中黃姓夫婦倆位遺囑人所製作之遺囑,無論是公證遺囑亦或代筆遺囑,均因欠缺法律上之要件致使雖有遺囑之製作卻未使遺囑的分配,對於繼承人受領繼承額產生分配之效力。人們基於定紛止爭之目的事前就自己的遺產作規劃及分配,其立意良善,惟若徒具文書的登載卻未依法定程序方法去製作,只會使得繼承人紛爭不斷,對於被繼承人而言亦不得安寧。
民法[$1285$]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1282$]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民法[$1280$]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聯晟法網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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