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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停車不慎致機車騎士斷魂 爭取緩刑!
 本事務所當事人泰籍人士J.B.無照駕駛工程用
大貨車,將該大貨車停放於路旁並占用部分車道,剛
好有騎士無照騎乘其父所有之重型機車,行經該大貨
車停放位置,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及該大貨車
之左側車尾,騎士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嚴重衝
擊性外傷及其他傷害,經送醫後不治死亡。而貨車司
機J.B.於車禍發生後,見騎士受傷倒在大貨車旁
,為圖卸責,竟駕車駛離現場逃逸,嗣經警方循線查
↑砂石車、水泥車等大型工程用交通工具,
 因危險性高,駕駛人必須更加細心。
獲,司機J.B.除遭羈押外,該案並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
舉、偵查、起訴。
● 法律見解:
 一審程序: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及爭取從輕量刑於委託本所處理後,經本所律師之努
力,案經一審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酌被告之過失程度、犯罪後態度良好、且因其
與被害人家屬已達成民事上和解並已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以肇事逃逸及過失致死兩罪
,從輕對司機J.B.分別量處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依法諭
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予以驅逐出境。
 二審程序:爭取緩刑機會於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之二審程序中,本所律
師乃戮力為司機爭取緩刑之機會,經二審法官審酌被告之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只因一時過失,致罹刑章,且犯後經羈押三月餘,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
犯之虞,終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給予被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之
機會。
※本案件係經當事人同意後公佈,當事人名字的部分係用代號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