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同學就讀學校的研究室中,與警方當初所言有很大誤差,因此警方聲稱循線查獲,其實是因為已得知張同學的年籍資料,欲使其認罪之詞。 該案終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承辦該案的檢察官也認為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訂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最高法院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張同學經過這次風波後終於回歸到正常生活,好好專心研究學業,也讓擔心愛子前途的爸媽放下心中大石,在這裡也希望所有基層辦案的警員們 ,能夠秉持著道德良心做事,辦案仔細些不要錯放壞人也不要冤妄好人。 ※本案件係經當事人同意後公佈,當事人名字的部分係用代號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