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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藉由感情不斷借錢 女子成功追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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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類型 |
原可能損失範圍 |
委任判決結果 |
債權借貸 |
台幣15萬元 |
全數歸還 |
李小姐與蔡先生於民國九十二年底於網路交友上認識,雙方並開始交往,於交往期間被告即不斷向李小姐借錢,基於彼此之情誼,李小姐也答應並陸續於自同年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從自己於中國信託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提領新台幣二仟元至一萬五仟元不等之金額,計有一萬五仟元整。除上開銀行外,李小姐也另從土地銀行提領二千元至一萬元不等之金額多次,金額計三萬七仟元。則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起至九十三年九月五日止,經計算原告共貸予被告一十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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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依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分別訂有明文。
李小姐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陸續借錢蔡先生共計新台幣十五萬元整。蔡先生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於電話中向原告承認債務,並與李小姐約定於九十四年三月底前返還所有借款。係屬成立消費借貸契約,蔡先生當應約定期間內返還原告新台幣十五萬元。
其間屬於非定期之債務,民法229條規定應催告債務人,但可以以起訴狀送達後即與催告具有同一效力,故應始蔡先生負擔延遲利息,以法定利率計算之。
而法院開了兩次庭,蔡先生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故聯晟法網律師便向法院聲請一造辨論判決,使李小姐得拿回所有借給蔡先生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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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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