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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DNA鑑定 婚生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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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張女與楊男為夫妻,因夫妻感情不睦楊男又不事工作常將怨氣發洩於張女身上,暴力相向隨之而來時有毆打情事發生,張女便於83年間離家出走,未再與梁同居,期間結識第三人蘇男,並自該第三人受胎產下一子即A子,因事實上與其先生長期無同居事實,該子即非楊男親身骨肉,然因法律的規定該子卻是楊男之子,此事造成張女與蘇男之困擾,遂來事務所求助於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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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律師的解說當事人的法律關係,此種法律上親子關係與實際上生父不同的矛盾,需先透過訴訟於法律上否認楊男與A子在法律上親子關係,再由蘇男以生父的身份提出認領,蘇男才可以將A子的生父改為自己。
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本案例中張女受胎時其與楊男的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故依上述法律規定A子在法律上便是楊男的子女。透過婚生否認之訴便可除去該法律的推定。然其證明之方式實務上通常透過醫學科技之DNA鑑定,確認其親子血緣關係,以解決不明之親子關係。但提起否認之訴仍有期間的限制,必須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本案提起訴訟是在該期間內故為合法。
經由律師的協助提出否認親子關係之訴訟之下,加上透過醫學鑑定DNA之血親鑑定報告為證,楊男為A子生父機率為百分之零,法院判決確定A子非自楊男受胎所生之婚生子,推翻其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再透過生父蘇男之認領,A子方為蘇男之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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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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