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成功案例
|
【車禍】遊覽車肇事 司機確定無過失不起訴
|
案件類型 |
原(可能)判決結果 |
委任結果 |
肇事遺棄罪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起訴處分 |
委任人張○笙,為雲林縣○○客運聘請之駕駛,在行經雲
林古坑途中,與一輛雙載機車擦撞,造成被害人吳○美與後座
的妹妹吳○馨身體多處骨折、撕裂傷,且司機當下無停車查看
傷者情勢,駕著巴士揚長而去,經由車牌號碼巡線調查,得知
駕駛人為張○笙,遭警方以「業務過失傷害」提起告訴。
張○笙對於這突如其來的意外,完全沒有印象,甚至不曉得有東西撞上巴士,因此希望整個意外的發生過程能夠查明, |
|
至少讓他被罰的心服口服。
法網律師針對「當事人是否真無法察覺」的部份去調查,並從肇事現場與車子的照片,判斷出張○笙確實有可能無法在該狀況下知曉意外發生,整個判斷內容可分為幾個重點:
一、巴士身上的撞擊點
經由照片可看出,巴士撞擊的位置,位於車身右方靠近前門部位,該位置屬於巴士駕駛人常見的視覺盲點部位,且該機車擦撞多在瞬間,撞擊後多彈到右後視境的可視範圍,反造成司機撞到人卻無法察覺。
二、隨車服務員也無察覺有異
此案證人為該巴士的隨車服務員,證詞中表示,案發當時她坐於司機旁邊,發生什麼事情,她一定第一個知道,而當時所發生之擦撞,並無讓她察覺發生。
三、告訴人閃躲他車
吳○美姐妹在證詞中表示,她們會去擦撞巴士,是因為要閃避一輛吉普車,因此擦撞到左手手把部位,造成意外發生。
總觀上述,張○笙在駕駛上並無過失與逃逸之嫌,也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肇事逃逸的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
|
|
|
發佈日期:2012-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