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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重利】高利貸經營 無故吃上強制恐嚇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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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先生在民國(下同)94年9月2日至95年6月14
日,在中市某地點,週轉一定之金額給甲員、乙員、丙員、丁
員,以利應急並向他們收取高額的利息(超過民法所定之法定
利率)。後因甲員無力償還才向警方報案,指述蘇先生運用暴
力追討債務,案經中市六分局受理後持搜索票,向蘇先生的住
所搜索後,查獲被害人甲員被強行取走的身分證、健保卡、郵
局存摺等證物。警方在擁有被害人甲員的指述及有關的證物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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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罪、恐嚇取財得利罪、重利罪將蘇先生於當日的下午隨即移送台中地檢署。
在蘇先生被移送至中市六分局後,同居人周小姐即馬上與委任律師介入協同辦理上述所犯法條,並於當晚22時許交保侯傳,本所歸納重點分述如下:
一、關於強制罪部分
甲員在警訊筆錄中,表示蘇先生以強制方式代為保管,向他強取身份證及健保卡,惟經律師答辯指出,甲員於警訊筆錄中,所製作內容應有誤解警方的訊問意思,進而推論證詞之真實性。並於警訊筆錄中,發現甲員並未具結,是以依罪疑惟輕法理,尚非無疑。
二、恐嚇取財得利罪部分
至於筆錄中指出,蘇先生有向被害人甲員恫稱:若再不還錢要剁被害人一隻腳,並對其妻兒不利,使他心生畏懼。除上述警訊筆錄未經具結之有利證據外,關於事實部分,律師答辯指出,偵查中應為誤認、記憶有錯;處分書中提到,甲員表示有受人毆打,惟伊向他人借錢未還,被他人叫人打他,並不是被告與西瓜毆打的,且毆打伊之人,亦對他恐嚇,蘇先生並未對他恐嚇。
綜上所陳,甲員對偵查中筆錄未具結,並有前後證人所供之證詞不一等情形,及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尚難單以甲員片面之詞,即遽入蘇先生有罪。是故甲員對於蘇先生所提告之重利、強制及恐嚇取財罪,分別給予緩起訴處分,並附帶有其他條件,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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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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