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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未傷及受害人身體生命 不符肇事逃逸
編號日期: NO:127/2007年05月14日
當事人: 谷先生
相對人: 胡先生
案件類型: 肇事逃逸 ( (刑法第11章 公共危險罪章) )
受損權利:
判決結果: 不起訴處分( 相關成功案例 )
 
 
  住在新竹的谷先生及其太太過年前開著車北上,在台北市區某十字路口等待紅綠燈時
,不慎與騎乘輕型機車的胡先生發生擦撞,導致胡先生的機車受損,胡先生當下上前興師
問罪,盛氣凌人的拍打谷先生的車門,要其下車給個交待,谷先生先下車向胡先生道歉,
在車上的谷太太也搖下車窗和胡先生賠不是,胡先生揚言報警,谷先生看胡先生好好的,
應該沒有怎樣,向胡先生問有無受傷,胡先生表示機車的中央軸承壞掉,意有所指的希望
谷先生與之私下和解,谷先生覺得有被敲詐之疑,所以沒等警察來即先行開車離去。
  氣不過的胡先生果真告上警局說谷先生與之發生車禍後全無理會即駕車逃逸,身上也
受有傷害,要告谷先生肇事逃逸。回到新竹後數日,谷先生接到警局通知,到警局後也不
知究理被當成嫌疑人偵訊。
【關鍵一】: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
  肇事逃逸罪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如行為人致人死傷雖非出於
故意,仍須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猶予逃逸,始符合肇事逃逸;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
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亦非肇事逃逸。

【關鍵二】:不熟相關法律規定,適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谷先生在警局被詢問時,著實認為這是個誤會,說明後自然會沒事,沒想到事後竟然
又被移送到地檢署,而且到地檢署後,檢察官先是責備谷先生為何要逃逸,讓谷先生很是
擔心檢察官是否會將自己起訴,谷太太知道情況後,尋求余律師的專業協助,余律師在了
解事情始末後,明確的表示這場意外係民事問題,而非如胡先生所說的刑事肇事逃逸,便
在偵查庭上為谷先生爭取不起訴處分,谷先生才得以全身而退。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本案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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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書 第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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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書 第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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