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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公司負責人犯錯 資深員工連座
在德克公司服務多年的郝小姐,擔任業務經理乙職,德克公司主要從事生產製造紙製
餐盒之工廠,董事長黃大文身兼總經理一職,副總則是由黃大文之妻黃小萱擔任,該公司
在民國(下同)92年間發生財務危機,使得公司帳戶均無法使用,於是黃大文與黃小萱
要求往來廠商大力公司將貨款匯到董事長特助徐小梅私人的帳戶中,大力公司在收到德克
公司的傳真後,依指示每個月貨款都匯入徐小梅的帳戶。
一直到93年3、4月間,德克公司為解決公司財務問題,便邀土丁公司參與合作經
營,雙方旋即簽下合作經營契約,雙方合作關係開始後,大力公司知道此事,便要求德克
公司如果要繼續將貨款匯入徐小梅私人帳戶的話,則需要得到土丁公司的同意,並應有書
面文書確認。
但黃大文與黃小萱為解決公司結構上的不良,竟未經知會土丁公司情形下,冒用土丁
公司負責人名義,傳真給大力公司告知更改貨款匯入帳戶,並盜用土丁公司交給德克公司
保管的統一發票專用章。
此事被土丁公司知悉後,有先達成和解,但由於德克公司嗣後並未履行和解內容,土
丁公司便對德克公司的董事長及副總經理提出告訴,由於傳真給大力公司的傳真文上的傳
真號碼是業務部門專用的傳真機,又加上傳真文上署文發文人為郝小姐,土丁公司遂連身
為德克公司業務經理的郝小姐一併提列為被告。
歷經偵查程序後,檢察官認為告訴有理由,便將黃大文、黃小萱、郝小姐三人起訴,
全案進入台中地方法院審理。
【關鍵一】:郝小姐並沒有決定公司貨款應由客戶匯入何一帳戶之權限
德克公司是稍具規模的公司,郝小姐是業務經理,財務經理另有其人,更何況公司財
務大權是掌握在董事長黃大文及其妻黃小萱手中,業務經理沒有權限也無必要插手款項出
入事宜。
【關鍵二】:傳真信函之發文者為郝小姐署名發出係制式表格
檢察官認為傳真文上的發文者為郝小姐,且傳真號碼為業務部門專用傳真電話為由,
認為該文書是郝小姐協助偽造,並不客觀,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只憑一封制式表格,即認定發文者是行為人未免過分草率。
法官在衡諸上述條件後,在郝小姐被告部份諭知無罪判決,還郝小姐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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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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