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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疾病折磨 准予判決離婚
締結婚姻關係,其主旨本意是在創造美滿和諧的生活,這也是每一個人結婚的最大的
宗旨與目標。本案件當事人李先生與巫小姐結婚已有12年,李先生為一名打零工的工人
,其妻巫小姐為一名家庭主婦。婚姻起始是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但是好景不常在第5
年時,巫小姐就有一些異於平常的舉動,經常向夫索錢,不順其意,就破壞家具、終日咒
罵連連、口裡喃喃自語,家裡物品無一倖免,甚至無緣無故毆打李大寶(長子)。李先生
也不以為意,時至92年時,巫小姐的神情與舉動,漸漸地異乎常人,常常一不如意時個
性就像火山似地猛然爆烈、殃及旁人,其行為舉止個性令人無法抓摸、而且離家出走多日
,亦未告知行蹤,李先生著急如熱鍋上的螞蟻,趕緊報警協尋失蹤人口。
終於找到時,巫小姐被安置在中部某一家的精神疾病療養院,經診斷後患有精神分裂
症,症狀有激動、易怒、被害妄想幻覺、有自傷或傷人行為、並且拒絕治療,需強制長期
住院觀察治療。李先生考量到孩子的成長環境,家庭和諧氣氛等因素,於是請教律師如何
解決。依民法規定,一方有重大法定事由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勝訴理由敘述如下:
【關鍵一】具有重大事由且難以維持婚姻:
原告可依民法第一千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查事實
得知,被告頻向原告索錢花用,稍一不從,即摔家具、剪破衣服、毆打長子、離家出走、
荒蕪家事,依客觀標準,任何人如果處於同樣情況下的話,都將會喪失對維持婚姻的意欲
,本案顯見被告應該負擔較高的歸責責任。
【關鍵二】適任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次按,對未成年子女李氏兄弟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查兩兄弟言:「媽媽會摔東西
、動手打爸爸,媽媽對我不太好,會撕我的書,我不知道他為什麼要撕我的書」等語。依民法第一千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請求法院
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綜上所述,承審法院依證據(醫師診斷書、社會局訪視報告表、登報尋人啟事)認定
,原告主張為有理由,則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與第二項為請求權競
合的法律關係,毋庸再予審酌,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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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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