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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抗不實指控 父方獲得監護
編號日期: NO:141/2007年7月23日
當事人: 元先生
相對人: 蘇小姐
案件類型: 改定未成年人監護( 民法第 1055 條 )
受損權利:
判決結果: 調解成功( 相關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元先生與蘇小姐於民國92年12月7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子,結婚兩年多,因雙方
對生活方式迥異與個性不合等緣故協議離婚,並約定由元先生行使監護權,雙方離婚後相
安無事,唯蘇小姐於離婚一年後向法院提起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之聲請,並在聲請狀中對
元先生大肆躂伐,用子虛烏有的事攻擊元先生(例如:指元先生脾氣暴躁、喜愛賭博、不
務正業、沈迷賽鴿賭博等不實情事)。
  元先生看了蘇小姐寫的聲請狀後,十分氣憤,但冷靜過後深知衝動不能解決問題,於
是委託律師協助,處理該件改定監護案件。

【關鍵一】準備充分的資料,有助於開庭時的自信
  改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憑的不是聲請人一方的聲請狀寫得內容如何,而是看雙方
能提供給未成年子女的生長環境及條件,舉凡經濟狀況、家庭支援系統、教育規劃、現行
照料等等,都應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可以提供優於彼方的條件,再者,原先監護權即約定由
元先生行使,嗣後要做改變,對未成年子女的影響甚鉅,故依民法規定是「行使、負擔權
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監護權
本歸元先生,不會因嗣後蘇小姐提供較優渥的環境而斷然改定監護,而是當元先生行使監
護權有不利未成年子女之情事或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法院始為改變其監護之裁定。

【關鍵二】元先生委任之律師主動與蘇小姐協調,雙方達成共識
  律師受此件委任後,先要求元先生明確將自己的條件狀況一一條列,再與蘇小姐進行
溝通,蘇小姐也認為律師是不僅只在意元先生的利益,連自己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亦一併
注意,因此願意與律師持續對話,以解決雙方的爭議。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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