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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誠意簽立債權本票 仍成被告
編號日期: NO:154/2008年10月31日
當事人: 黃先生(被告)、秦小姐(被告)、魏先生(被告)
相對人: 張先生(告訴人)
案件類型: 詐欺罪(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
受損權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判決結果: 不起訴處分( 相關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由於黃先生所經營海X食品有限公司,因面臨財務上的危機,便向地下錢莊借錢週轉,不料所借的週轉金與利息,讓他很快的就吃不消,加上地下錢莊經常找兄弟來跟他追討債務,在走頭無路情形下,經由朋友媒介結識具有警方身份的張先生,進而得知有能力為他處債務上問題,同時張先生也願意借他錢,讓他可以東山再起。張先生真的也為他趕走來追債的兄弟,後來卻取而代之成為另一位追債的債主,且追討手段更勝一層樓,張先生為了避免黃先生不履行債務,於追討過程當中,以「特殊的方法」要求黃先生之子魏先生簽立鉅額的本票,以及讓渡黃先生之妻名下所有的車子一台,以求清償借款。後黃先生為免自己的債務問題而波及家人,於是獨自支身前往大陸創立新事業,惟張先生為確保自己的債權,仍持續對黃先生及其家人追討,最後還款無法持續才被告詐欺,直至黃先生及其家人都被通緝……云云。魏先生實在是無法忍受張先生與其他討債的兄弟,於是透過魏先生女友與律師研究案情及分析後,針對案件未來有利部分提出如下的應對:

【關鍵一】無主、客觀上的犯意:
  由於雙方的借款方式,仍是由黃先生開立出公司票據或是個人本票,再由張先生交付現金或匯款至黃先生或海X食品有限公司行號下,加上雙方借貸的往來記載不單僅有一筆,借由銀行帳戶與資金往來內容說明無客觀犯意。另張先生除了要求黃先生以開立支票方式外,亦請秦小姐要讓渡名下所有的汽車給他,及再讓魏先生為父還錢的名義,使魏先生簽立支票等情,以作為清償款項之用。綜上,足見顯示如有詐欺犯意,被告跟本不需要有上述返還的方式及協議還款事宜,故應與詐欺罪尚有不符。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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