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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車貸轉嫁反悔 判決應負責
李先生原任職於A公司擔任技術人員,而詹先生因為看重李先生的機械方面的技術,曾多次遊說李先生到其所設立的B公司任職,但被李先生婉拒。後來因為李先生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車輛,而向銀行貸款,詹先生得知後,就以要替李先生清償銀行借款為條件,希望李先生到B公司任職。
李先生看到詹先生願意為其清償借款就答應自A公司離職,轉為到B公司任職,但是因為B公司日後經營不善而結束經營,李先生也因此離職。想不到李先生在某日接獲詹先生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李先生給付當初為其清償的購車借款。
李先生前來本事務所委任律師為其處理本事件,經律師了解案情及相關證物之後,先幫李先生的支付命令向法院聲明異議,以免因為時效經過而確定,在由意義之後的轉起訴程序來主張權利,並認為:詹先生以為李先生清償銀行購車借款為條件,希望李先生到其B公司任職,此一行為並非李先生向詹先生借款,而是條件,因此並無借款契約存在,原告的請求並無理由,因此向法院主張駁回原告之訴。
經法院開庭期日傳喚兩造到庭,律師在說明其法律關係之後,原告詹先生自知理虧,而當庭向法院撤回對李先生的所有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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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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